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 《決定》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問題高度重視,在論述加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問題時明確提出,要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就如何完善這一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對農村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的制度,是在農村特困群眾定期定量生活救濟制度的基礎上逐步發展和完善的一項社會救助制度。這項制度最早出現于20世紀90年代,開始僅是在一些經濟較發達地區進行小規模的探索和試驗。2002年黨的十六大提出“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後,特別是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以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迅速在全國各地推廣開來。
2007年中共中央1號文件(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又明確提出,要在全國範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強調指出,鼓勵已建立制度的地區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區建立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從而給這項制度在全國的普及提供了強大推動力,到2007年底,全國31個省區市的所有涉農縣(市、區)都出臺了農村低保政策,普遍建立和實施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享受低保人數已達3400多萬,給廣大農民群眾特別是生活困難群眾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好處。
《決定》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問題高度重視,在論述加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問題時明確提出,要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就如何完善這一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內容:
第一,要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力度。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從沿海發達地區起步、逐步向中西部地區開展的。目前低保資金主要由地方財政負擔,其中縣級財政也負擔一部分。從當前情況看,一個地區財政能力的強弱,決定著這個地區農村低保覆蓋範圍的大小、補助水平的高低。東部地區由於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財政實力較雄厚,因此所需低保資金一般沒有問題,即使有的縣(市)財力較弱,拿不出這筆錢來,省級財政可以提供資金幫助。但對不少中西部地區的縣(市)來講,由於歷史和自然條件等多種原因,造成農村貧困面較大、貧困程度較深,需要低保救助的貧困人口數量較多,而地方財力非常有限(有的僅是吃飯財政,個別的甚至是赤字財政),要保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長期有效運行,沒有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的資金注入是根本不行的。因此,要鞏固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須加大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的補助力度。
第二,要做到應保盡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針對農村生活困難群眾建立的,其出發點就是要把所有由於各種原因而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農村居民全都覆蓋,使他們能夠得到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如果一個農村家庭的收入水平達不到維持基本生活的標準,就要採用補差的方法,對該家庭進行補助,以確保其能夠維持基本生活。這就是做到應保盡保的基本含義,也是對各地所建立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各地在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過程中,必須努力做到這一點。
第三,要不斷提高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目前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按照廣覆蓋、保基本的原則建立的。從各地的實踐看,大多數地區都採用我國農村絕對貧困線作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該説這樣的做法是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屬性的,因為我國農村絕對貧困線的設置就是以能否解決生活溫飽為標準的。從各地實踐的效果看,採用這樣的標準,政策指向清晰,操作簡便易行,群眾反映良好。但是,隨著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和財政實力的不斷增強,必須不斷提高當地農村最低生活的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以便使更多的農村生活困難群眾享受低保。這既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有效舉措。特別是一些經濟較發達地區,更應該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較高的合適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確保當地生活較困難的農民群眾能夠較多地享受到經濟社會發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