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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解讀:怎樣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0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8日電 《決定》對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問題高度重視,在提出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應堅持和貫徹的原則之後,首先就對如何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問題進行了部署,並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推進的措施。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的探索已有20多年的歷史。1986年,“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召開後,一些經濟 較發達的地區開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並從1992年1月3日起在全國公佈實施。從此,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000多萬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但是,由於當時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所以隨著推廣範圍的擴大,相當多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問題,一些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

    2003年以後,各地開始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許多地方通過加大政府引導和支持力度,擴大覆蓋範圍,創新制度模式,在探索新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進展。到2007年底,全國已有31個省區市的近2000個縣(市、區、旗)不同程度地開展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有50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保險基金300多億元,有300多萬參保農民領取了養老金。

    根據《決定》精神,在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應重點注意把握好以下幾點:

    第一,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建立籌資機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會養老待遇的保險制度,離不開資金的支撐。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有效運作和可持續發展,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繳納一定的保費,當然繳納保費的多少取決於當地所建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在參保個人繳費的基礎上,當地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為參保農民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補助。而當地政府則應根據地方財政實力狀況,為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提供一定資金補貼。

    從全國各地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情況看,無論是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的資金補貼發揮著重要作用。以江蘇省蘇州市為例,該市2003年就出臺了《蘇州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在全國率先建立了低水平、廣覆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們把從事農業生産(種植業、養殖業)為主的務農人員納入了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所有參保的務農人員,縣級和鎮級財政補貼50%左右,有的縣(市)達到60%。在2003─2005年間,全市各級財政對務農人員的參保補貼額達到13.38億元,且每年的補貼資金呈上升趨勢。該市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方式建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有效地解除了廣大參保農民的後顧之憂,而且成為縮小城鄉差別、加快城鎮化的有效途徑。

    第二,在按照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分擔的基礎上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後,應高度重視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否則將面臨較大的長期資金支付壓力。有關部門應抓緊研究基金管理和投資政策,探索基金市場化的投資管理模式,制定相應的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還應研究不同地區做實個人賬戶的辦法,研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市場化投資管理政策,以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可持續發展。

    第三,創造條件探索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效銜接的辦法。各地政府除了應通過繳費補貼、基金貼息、待遇調整補貼、老年人直補等多種方式引導和鼓勵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外,還應破除城鄉分割體制,創造條件探索實現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關係轉移接續辦法,逐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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