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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發佈辦法:13類食品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記者 張曉松)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佈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用非食品原料生産的食品等13類食品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

    這13類食品包括:

    ——用非食品原料生産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食品的標簽、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説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産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産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

    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記者 張曉松)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佈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除健康檢查制度外,《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者還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制度。

個人代言虛假食品廣告須承擔連帶責任

    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記者 張曉松)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佈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於發佈虛假食品廣告的,工商機關將責令廣告主停止發佈廣告,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食品廣告中也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否則,工商機關將沒收其違法所得,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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