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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立國家執行聯動機制擠壓“老賴”生存空間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20日電(記者 楊維漢)長期以來“執行難”一直是困擾法院工作的難題,也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老大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日向社會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19個部門聯合會簽的《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

    這個25條《意見》的發佈,標誌著我國國家層面的執行聯動機制正式建立。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老賴”的社會生存空間將被大大壓縮。

    會簽這個《意見》的部門分別是:中央紀委、中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綜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監察部、司法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稅總局、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等20個部門。

    “近年來,執行聯動機制的重要性越來越受到重視,有些地方進行了大膽的探索和實踐。然而,由於種種因素的制約,全國範圍內的執行聯動機制一直沒有正式形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介紹,在2008年召開的全國集中清理執行積案電視電話會議上,中央政法委明確提出,要健全和完善執行工作長效機制,從源頭上減少執行積案的發生,相關職能部門要支持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執行工作聯動威懾機制。

    孫軍工説,全國清理執行積案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在調查研究、充分吸收各地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關於建立執行聯動威懾機制的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並於2008年底送各單位徵求意見。由於涉及到20個部門,經多次協商、修改,最終形成了這個《意見》。

    “出臺《意見》的目的也包括迫使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生效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介紹,法院在充分整合收集被執行人信息的基礎上,在信息管理平臺上與相關部門進行信息的共享和交換,借助各部門的力量,加大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成本,擠壓“老賴”的生存發展空間,使其自覺履行生效判決。

    為確保各成員單位在執行工作中真正實現整體聯動,確保執行聯動機制真正發揮作用,《意見》明確規定了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如《意見》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移送的在執行工作中發現的黨員、行政監察對象妨礙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和違反規定干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違法違紀線索,應當及時組織核查,必要時,應當立案調查。

    《意見》規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通過群眾信訪舉報、幹部考察考核等多種途徑,及時了解和掌握黨員、公務員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以及非法干預、妨礙執行等情況,對有上述問題的黨員、公務員,通過誡勉談話、函詢等形式,督促其及時改正。

    《意見》中還明確規定,綜合治理部門應當將當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重視和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情況、被執行人特別是特殊主體履行債務情況、有關部門依法協助執行的情況、執行救助基金的落實情況等,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範圍。

    國土、房管、工商、稅務、工商管理、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管等部門在執行工作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意見》對這些部門在執行聯動機制中的職責也作出了規定。

    為體現司法權威,《意見》要求,有關協助執行部門不應對生傚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司法建議函等進行實體審查。對人民法院請求採取的執行聯動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拒絕採取相應措施。

    俞靈雨説,《意見》明確了各部門的分工職責,但還是一個框架性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將與各部門細化落實具體措施。《意見》的發佈只是一個開端,它的細化和貫徹落實,還需要推進的過程。

    金融監管機構將全力向“老賴”施壓

    新華社北京7月20日電(記者楊維漢)為進一步強化金融機構的協助執行義務,並通過金融手段向被執行人施加壓力,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佈的《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了銀行業、證券等金融監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協助人民法院全面加強執行工作。

    《意見》指出,銀行業監管部門應當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的開戶、存款情況,依法及時辦理存款的凍結、輪候凍結和扣劃等事宜。對金融機構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拒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行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制定金融機構對被執行人申請貸款進行必要限制的規定,要求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應當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並將被執行人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況作為審批貸款時的考量因素。對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涉及金融債權的,可以採取不開新戶、不發放新貸款、不辦理對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意見》要求,證券監管部門應當監督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依法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督促作為被執行人的證券公司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拒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行為,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為充分利用人民銀行開發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賬戶信息,《意見》明確規定,人民銀行應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被執行人的賬戶信息;將人民法院提供的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況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黨員、行政監察對象當“老賴”或干預執行將被追責

    新華社北京7月20日電(記者 楊維漢)為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社會各界協作配合的執行工作新格局,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佈的《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等發揮作用作出了規定。

    《意見》的第一條就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移送的在執行工作中發現的黨員、行政監察對象妨礙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和違反規定干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違法違紀線索,應當及時組織核查;必要時,應當立案調查。對於黨員、行政監察對象妨礙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或者違反規定干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黨紀責任。

    《意見》還規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通過群眾信訪舉報、幹部考察考核等多種途徑,及時了解和掌握黨員、公務員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以及非法干預、妨礙執行等情況,對有上述問題的黨員、公務員,通過誡勉談話、函詢等形式,督促其及時改正。對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非法干預或妨礙執行的黨員、公務員,按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意見》要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應當將當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重視和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情況、被執行人特別是特殊主體履行債務情況、有關部門依法協助執行的情況、執行救助基金的落實情況等,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範圍。建立健全基層協助執行網絡,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執行工作。

    被執行人正在辦理房屋、土地等登記手續的將被停辦

    新華社北京7月20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佈的《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作出了相應規定。

    《意見》強調,被執行人正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探礦權等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停止辦理相關手續。債權人持生傚法律文書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依法予以辦理。被執行人正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等手續的,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停止辦理相關手續。輪候查封的人民法院違法要求協助辦理房屋登記手續的,依法不予辦理。債權人持生傚法律文書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的,依法予以辦理。

    《意見》指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及時查詢有關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及相關權屬等登記情況,協助人民法院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等的查封、預查封和輪候查封登記,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人民法院。

    《意見》還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及時查詢有關房屋權屬登記、變更、抵押等情況,協助人民法院及時辦理房屋查封、預查封和輪候查封及轉移登記手續,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將房地産、建築企業不依法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義務的情況,記入房地産和建築市場信用檔案,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對拖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被執行人,依法採取制裁措施。

    被執行人的納稅情況是發現被執行人財産的一條重要途徑,為此,《意見》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産情況,提供被執行人的納稅情況等相關信息,並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提供執行人的退稅賬戶、退稅金額及退稅時間等情況。

    《意見》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逐步將不依法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錄入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系統,以通過信用手段,促使其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公安機關應當協助限制被執行人出境

    新華社北京7月20日電(記者 楊維漢)公安機關應當協助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協助人民法院辦理車輛查封、扣押和轉移登記等手續;發現被執行人車輛等財産時,及時將有關信息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佈的《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作出的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意見》中被賦予了相關職責。

    《意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厲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和其他妨礙執行的違法犯罪行為;對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報後立即出警,依法處置。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戶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傳的被執行人的,及時向人民法院通報情況;對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決定拘留的人員,及時予以收押。

    《意見》還要求,檢察機關應當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礙執行構成犯罪的人員,及時依法從嚴進行追訴;依法查處執行工作中出現的瀆職侵權、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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