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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義: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轉移支付2.73萬億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周英峰 楊維漢)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27日説,從審計情況看,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轉移支付2.73萬億元,是1994年的11.45倍,保障了中央重大戰略決策的落實,為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資金支持。

    受國務院委託,劉家義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作關於2010年度審計工作報告。

    劉家義介紹説,為摸清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運行情況,審計署組織對中央轉移支付管理和分配情況進行了審計,並重點抽查了18個省的90個縣。隨著中央財政收入規模和轉移支付總量的大幅增長,財政體制和轉移支付結構不夠科學合理的問題逐漸在財政運行中顯現出來,亟待研究解決。

    一是轉移支付在財政支出中佔比較高。2010年,中央財政支出的56%是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審計的90個縣財政支出2630.50億元中,上級轉移支付佔46%,其中50個中西部縣佔比達71%。

    二是專項轉移支付在轉移支付中佔比較高。2010年,在中央轉移支付總額2.73萬億元中,專項轉移支付為1.41萬億元,再加上一般性轉移支付中有明確用途的2622.2億元,共計有61.7%的轉移支付是有規定用途的,這一比例雖然低於2009年的62.54%,但比2008年提高8.3個百分點。

    三是部分專項資金設置交叉重復、部門多頭管理和分配。此次審計的90個縣發現多頭申報、套取和挪用財政資金等問題金額3.32億元。此外,至2010年底,90個縣專項轉移支付總額的20%計116.27億元,未及時安排使用。

    四是上級轉移支付資金未完整納入地方預算。2010年,審計的90個縣預算編報的轉移支付,僅為實際數的50%,其中30個縣未編報專項轉移支付。

    劉家義説,針對上述問題,財政部正在研究完善制度;相關地方採取收回擠佔挪用資金、完善制度規定、辦理項目調整審批程序等措施,已整改問題金額1.32億元。

一些國稅部門徵管不嚴導致稅款流失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周英峰 楊維漢)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27日説,審計發現,一些國稅部門存在違規減免、徵管不嚴導致稅款流失等問題。

    受國務院委託,劉家義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作關於2010年度審計工作報告。

    劉家義介紹説,近年來,各級國稅部門較好地完成了收入任務。此次審計的18個省區市國稅部門2010年組織稅收2.69萬億元,比上年增長16%。但審計也發現,一些國稅部門存在違規減免、徵管不嚴導致稅款流失等問題。

    一是部分涉稅審批事項不合規。其中:稅務總局個別司2009年至2010年,以非正式公文“司便函”的形式,批准對企業超過認證期限的增值稅發票進項稅款17.29億元予以抵扣;12個省的國稅部門違規批准稅前扣除和減免稅優惠等,造成稅款流失25.78億元;9個省有關部門將17戶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使其享受稅收優惠26.65億元。

    二是納稅審核和發票管理不嚴格。其中:10個區縣級國稅局為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1萬多份,15戶從事礦産買賣、廢舊物資回收和軟體生産等業務的企業虛開發票或使用不規範發票,導致稅款流失共計14.33億元;73個國稅局對99戶企業的納稅申報審核不嚴,少徵企業所得稅8.27億元。

    三是有的地方存在人為調節稅收進度的問題。2009年至2010年,有62個國稅局通過違規批准緩繳、少預繳、以誤收名義退稅等方式,當期少徵287戶企業稅款263.01億元;有103個國稅局通過違規提前徵收、多預繳、不退多繳稅款等方式,向397戶企業跨年度提前徵稅33.57億元。

    劉家義説,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稅務總局和有關國稅局正在採取措施,抓緊糾正違規問題,並完善相關制度。

中央財政在商業銀行開設31個賬戶 有些是預算外收支賬戶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周英峰、張曉松)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27日説,至2010年底,中央財政在商業銀行開設各類銀行賬戶31個,當年累計收到資金5290.4億元,年末餘額906.32億元。其中,有些是預算外收支賬戶,有些全年未發生收支業務。

    受國務院委託,劉家義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作關於2010年度審計工作報告。

    在介紹中央財政管理審計情況時,劉家義説,有些收支事項處理不夠規範,部分資金未及時清理安排使用。

    ——中德財政合作夥伴基金收支未納入總預算會計,而是委託中國進出口銀行核算。至2010年底,累計收入3.05億元、支出1199.75萬元。

    ——以前年度結轉的出口退稅資金未及時清理。至2010年底,財政部採用權責發生制結轉的2006年和2007年出口退稅收入指標584.74億元已閒置3年,尚未安排使用。

    ——年初批復部門預算時未全面反映上年度國庫集中支付結轉和結余。2009年底,中央國庫集中支付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合計771.85億元,財政部2010年3月批復部門預算時僅列入248.65億元,其餘直到4月份才下達給部門。

    ——無線電頻率佔用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後未統籌安排使用。2010年,財政部對這項資源性收費繼續採用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的辦法,導致資金大量結余。至2010年底,無線電頻率佔用費補助在地方累計結余20.4億元,其中當年結余6.67億元,佔當年下達補助的34%。

82個所屬單位套取和私存私放4.14億資金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周英峰 張曉松)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27日説,私存私放資金設立“小金庫”問題仍然存在。此次審計發現,82個所屬單位採取截留收入、虛列支出等方式,套取和私存私放資金4.14億元,主要用於發放獎金、補貼等。

    受國務院委託,劉家義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作關於2010年度審計工作報告。

    劉家義介紹説,一些部門監管不嚴,加之事業單位改革尚未到位,部分部門所屬單位違反財經制度問題比較突出。此次審計發現的違規問題有80%以上發生在所屬二三級單位,涉及金額49.3億元。

    據介紹,審計發現,210個所屬單位未經批准擴大開支範圍等10.26億元;33個所屬單位採取虛列支出、以撥作支等方式,將1.51億元預算資金列支後撥付給下級單位或項目承擔單位;13個所屬單位採取重復申報項目、多報在編人數等方式,多申領財政資金0.3億元。

    80個所屬單位未按規定徵繳非稅收入3.09億元,違規收費3.68億元;52個所屬單位違規出租出借資産、委託理財以及資産入賬不及時等,涉及金額18.75億元;39個所屬單位未嚴格執行政府採購規定,有的是為加快採購進度規避集中採購,有的是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和程序不規範,涉及採購資金7.57億元。

    一些部門決算草案編報不夠準確。對部門決算草案的審計發現,40個部門賬務處理不規範,部分收入、支出、結余和資産反映不夠準確,涉及金額22.44億元,佔審計資金總量的0.62%。對其中7.53億元的問題,相關部門在審計過程中已調整賬目和報表;對其他問題,審計長已簽署意見,要求予以糾正。

    目前,相關部門已追回或歸還資金9.06億元,採取收回賬外資産、調整會計賬目等方式整改問題金額13.06億元。

808.8億元國債購買價格比正常投標明顯偏低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周英峰、楊維漢)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27日説,審計抽查發現,2007年至2010年,有104份未經人民銀行觀察員簽字認可、無密押或密押不符以及超過投標截止期等的應急投標書被違規錄入,中標國債面值808.8億元,購買價格比正常投標明顯偏低。

    受國務院委託,劉家義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作關於2010年度審計工作報告。

    在介紹中央財政管理審計情況時,劉家義説,國債發行管理不夠嚴格:

    ——記賬式國債招投標制度不完善、執行不嚴格。投標過程中,對發行現場人員隨時查看投標信息沒有嚴格限制,也缺乏出入登記、通訊屏蔽等操作細則;對投標人在出現通訊中斷或設備故障時採用的應急投標方式,未制定應急投標書送達時間的確認辦法,不能有效防止超過投標截止期或要件不合規的應急投標書被違規錄入。上述問題給個別工作人員洩露投標信息,並惡意採用應急投標等方式低價中標提供了可乘之機。

    ——財政部2010年在增補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過程中,存在受理逾期申請材料、未按規定充分徵求相關單位意見、未書面告知申請人享有的權利、對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查不嚴等問題。

    ——電子式儲蓄國債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的政策目標落實不到位。在2010年發行的1296.27億元電子式儲蓄國債中,有705.16億元(佔54%)最終由40家承銷銀行持有,與此類國債重在培育個人投資者市場的政策目標不盡相符;相比發行記賬式國債,增加籌資成本約23.55億元。

全國省市縣三級地方債餘額超10萬億元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周英峰 張曉松)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27日説,截至2010年底,除54個縣級政府沒有政府性債務外,全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共計107174.91億元。

    受國務院委託,劉家義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作關於2010年度審計工作報告。

    劉家義介紹説,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審計署組織全國審計機關4萬多人,對全國所有涉及地方政府性債務的25590個政府部門和機構、6576家融資平臺公司、54061個其他單位、373805個項目和1873683筆債務進行了審計。

    審計發現,在107174.91億元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67109.51億元,佔62.62%;擔保責任的23369.74億元,佔21.80%;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16695.66億元,佔15.58%。在這些債務餘額中,有51.15%共計54816.11億元是2008年及以前年度舉借和用於續建2008年以前開工項目的。

    審計結果表明,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最早發生在1979年,到1996年全國所有省級政府(含計劃單列市,下同)、90.05%的市級政府和86.54%的縣級政府都舉借了債務。

    從審計情況看,至2010年底,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即債務餘額與地方政府綜合財力的比率為52.25%,加上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後債務率為70.45%。

    審計發現,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舉借和管理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亟須研究和規範。一是地方政府舉債融資缺乏規範,大部分債務收支未納入預算管理。二是部分地區和行業償債能力弱,存在風險隱患。從地區看,有78個市級和99個縣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高於100%。至2010年底,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餘額中,承諾用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債務餘額為25473.51億元,涉及12個省級、307個市級和1131個縣級政府。從行業看,高速公路、地方所屬普通高校和醫院90%以上的債務餘額為擔保債務或救助債務,借新還舊率較高。三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數量多,管理不規範。至2010年底,全國省、市、縣三級政府設立融資平臺公司6576家,有3個省級、29個市級、44個縣級政府分別設立10家以上。融資平臺公司2010年底的政府性債務餘額佔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的46.38%,其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擔保責任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分別佔63.12%、16.38%、20.50%。

    據介紹,審計還發現12起涉嫌經濟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正在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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