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5日電(記者 徐博)記者5日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了解到,該部日前發佈了《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説,當前我國企業特別是非公企業勞動爭議易發、多發,勞動爭議呈總量居高態勢。針對企業內部勞資雙方溝通機制普遍缺失、勞動者的利益訴求表達渠道不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作用弱化等比較突出的問題,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按照“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推動企業建立健全調解組織、建立預防工作機制、完善調解制度、落實保障措施,建立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提升企業自主解決爭議的能力,特製定本《規定》。
《規定》分為總則、協商、調解、附則四部分,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建立企業內部勞資雙方溝通協商機制。《規定》對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暢通勞動者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加強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提出明確要求。二是著力解決爭議處理中最為薄弱的協商問題。《規定》對勞動關係雙方協商的原則、方式、參加人、時限及和解協議效力等作出明確規定。三是切實加強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設;四是建立預防在先的工作機制;五是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制度;六是充分發揮勞動關係三方原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