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我國擬修改行政法規進一步加強期貨交易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20日 20時5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記者 陳菲)隨著我國期貨交易市場的發展,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21日,國務院法制辦將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擬對現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進行修改,進一步加強期貨交易管理。

    一些期貨交易存在嚴重市場風險亟需整頓

    近年來,一些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開展以大宗商品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採用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和保證金擔保的交易方式進行具有明顯期貨交易特徵的交易活動。

    “這些交易活動在市場開辦、主體資格、交易品種、交易規則、信息披露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缺乏統一的規範和要求,脫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統一監管,存在嚴重的市場風險和資金安全隱患,直接影響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亟需進行清理整頓。”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説。

    據了解,近日公佈的《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對清理整頓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而現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雖然規定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但對什麼是期貨交易缺乏明確界定,按保證金收取比例等作為判斷是否屬於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也不夠嚴謹,容易被規避。

    明確“期貨交易”定義 刪去“變相”交易規定

    為依法加強對期貨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法制辦、中國證監會起草了《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徵求有關方面意見。

    徵求意見稿首先明確了“期貨交易”的定義,指出條例所稱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考慮到在對期貨交易已作出明確界定,凡屬期貨交易定義範圍內的交易活動均可依法認定為期貨交易的情況下,可不再對變相期貨交易另作規定,徵求意見稿刪去了現行條例中有關“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

    進一步完善期貨交易制度

    鋻於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徵之一,是由期貨交易所作為交易市場的中央對手方,向所有參與交易的買方會員和賣方會員提供集中履約擔保,以保證合約的履行,有效規避交易風險。徵求意見稿將現行條例關於期貨交易所職責規定中的“保證合約的履行”修改為“作為中央對手方,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在期貨交易實務中,標準倉單、國債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是可以直接用作保證金用於交易結算和履約擔保的。為此,徵求意見稿相應刪去了現行條例中關於有價證券可以充抵保證金的規定。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將現行條例關於結算的規定修改為:結算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所公佈的結算價格對買賣雙方的交易結果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

    地方政府負責查處取締非法期貨交易場所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查處取締非法期貨交易場所,需要由有關地方政府統一負責,組織協調各方,做好查處取締及相關工作,妥善處置風險,維護穩定。

    《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也明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各類交易所的清理整頓工作。

    參照證券法關於對非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查處取締的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相關鏈結
· 郭樹清:深化證券期貨市場改革 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 證監會公佈2011年前11個月證券期貨稽查執法情況
· 關於同意鄭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甲醇期貨合約的批復
· 關於同意鄭州商品交易所開展甲醇期貨交易的批復
· 中國證監會批准鄭州商品交易所開展甲醇期貨交易
· 關於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産評估機構參與母子公司試點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