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1月29日電(記者 胡錦武)因受賄3901萬餘元、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2.8億多元,原南昌市委常委、南昌縣委書記湯成奇近日被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同案分別判處張曉華、羅輝、許國文及湯成奇的妻子熊麗舜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1年至2009年,湯成奇在擔任江西省南昌市郊區蛟橋鎮鎮長助理、黨委副書記、南昌市郊區湖坊鄉黨委副書記、書記、南昌市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南昌市副市長、南昌市委常委、南昌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同案犯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3901萬餘元,其中650萬元未遂。
法院還查明,湯成奇在擔任南昌經開區管委會主任期間,違反規定處理公務,指使他人以借支、補償等名義變相返還南昌富昌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出讓金,給國家造成7462萬元的損失;在明知500畝商住用地土地出讓金不得返還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將出讓金以借款的形式返還給晶湛南昌科技有限公司,致使國家遭受6000萬元的損失。湯成奇不認真履行職責,在未核實晶湛公司的首期註冊資本、出資設備的實際價值、用途以及進資進度、生産等情況下,就決定由經開區以借款的形式將建設資金1.5億元撥付給晶湛公司,致使國家遭受1.49億余元的損失。
同案查明,熊麗舜夥同丈夫湯成奇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85.3679萬元。南昌市青山湖區湖坊鎮黨委原書記張曉華、南昌市公安局桑海公安分局原局長羅輝、原南昌市豐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許國文,利用自己或湯成奇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分別為4708.894萬元、2480萬元和2350萬元。以上3人收受的財物中,各有650萬元未遂。
據此,法院一審認為,湯成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張曉華、羅輝、許國文、熊麗舜的行為均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