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國策擬入法 污染陰霾能否吹散?——聚焦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顧瑞珍、周婷玉、袁汝婷)環保國策入法、污染信息公開、環境公益訴訟……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審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擬首次規定多項制度。這些制度最終能否確立?能否對污染亮出利劍?對此,公眾充滿期待。
信息公開能否揭開“污染面紗”?
鎘超標的大米來自哪、有多少?全國到底多少土地受污染?今年5月,廣州抽檢的“鎘大米”事件引發公眾對信息公開的質疑。
此次審議的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專設“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一章,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
抵制PX項目、反對核電站建設……全國多個地方發生環保群體性事件。有專家認為,政府的信息公開越模糊,公眾參與度越低,遭遇的反抗力度就會越大。
對此,草案增加了規定:“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公眾説明情況,徵求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范徐麗泰表示,環境信息依法公開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她希望,環境監測數據最好依法“定期”公開,讓百姓及時知道這個數字。
“不僅僅是在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後了解相關信息,在前期就要讓公眾參與到決策中,接受公眾監督。”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表示。
突破百萬元最高罰單 “按日計罰”有多大震懾力?
寧夏3家大型藥企污染環境,10年未解決,環保部門罰單開到“手軟”,仍管不住偷排偷放;松花江水污染造成150公里污染帶,對污染者開出最高罰單100萬元,然而治理污染卻需投資100多億元。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污染者罰到頂就是100萬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國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對此,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草案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北京大學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勁認為,“按日計罰”是個很大的突破,也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這將有利於對環境損害的遏制,也有利於讓環保執法硬起來。
金碩仁、楊邦傑等委員則建議,還應鼓勵和調動各方發展環保的積極性,相關鼓勵原則也應在法律中得到體現。
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將首次入法
上世紀80年代,國家提出環境保護是基本國策。此次的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也增加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我國1979年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試行),1989年正式實施。然而,不容回避的事實是,環境形勢嚴峻且壓力繼續加大:四分之一的國土遭遇霧霾籠罩、九成地下水遭污染、1.5億畝耕地受重金屬污染…… 林強委員説,二三十年來經濟社會迅速發展,我國環境保護領域出現了很多新的情況,也積累了一些新經驗,有必要對現有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
依據黨的十八大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精神,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規定。
王毅委員説:“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環保國策,意義重大,代表了未來文明發展的方向。”
“更重要的是要把環保化作一種實踐行動。”汪勁説,從世界範圍經驗看,環境保護的地位都是優先的。
環境公益訴訟能否讓受害者權益得到伸張?
眾多環境污染案件能進入訴訟程序的寥寥無幾。個人提起訴訟,存在難度大、成本高、收集證據難等諸多“攔路虎”;由於缺乏法律支持,民間組織因不是“利益相關方”而不能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導致受害者的環境權益得不到伸張。
此次修法有望扭轉這種現狀。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中特別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汪勁認為,法律指明某個組織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可能欠妥,但此次法律草案只是提供一個樣板,為未來類似性質的公益團體給出方向。
駱建華指出,過去更多的是環境立法和執法,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確立,將有利於把環境司法武器用起來,出重拳、用重典、亮利劍。
“聯防機制”能否治理跨界污染?
漂浮在黃浦江上的萬頭死豬,氾濫在太湖上的無邊藍藻,籠罩在城市上空的霧霾……這些現象都在警示:環境問題無地界,環境保護和治理亟須打破“畫地為牢”。
對此,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作出回應,確立聯合防治協調機制,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監測,實施統一的防治措施。”
“環境污染本身沒有疆界,目前我國政治體制制度安排是條塊分割,這和生態保護是矛盾的,需要制度創新來彌補這種局限。”汪勁説。
楊邦傑委員則表示,重點區域的污染防治問題由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操作難度比較大。怎麼樣使聯防機制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應當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