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日前介紹,市場化、法制化和常態化一直是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向。下一步,要嚴格執行現行的退市制度,實現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推動存在退市可能或需要的公司在法律、規則框架內主動退市,健全完善交易所市場與場外市場對接機制,疏通退市公司轉板掛牌交易和重新上市渠道;研究完善相關制度安排,維護公司穩定、投資者穩定、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
鄧舸表示,證監會在制定退市規則過程中非常重視投資者訴求和市場意見,對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制度安排:加強退市信息披露,通過提高披露頻率、完善披露內容及加強披露管理等方式強化退市風險警示機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設置退市整理期,使投資者有“繼續持有”或者“賣出”的選擇權;做好退市後續安排,明確公司終止上市後其股票可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根據滬深交易所《重新上市實施辦法》,退市公司通過改善經營、資産重組等方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可以向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記者 許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