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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第三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

    第三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國家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彙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國務院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國家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草案)、國家預算收支表(草案)和國家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國家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於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三十三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國務院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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