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指導和幫助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小型微利企業不斷發展壯大,近日,廣東省地稅局通過門戶網站、12366諮詢平臺等方式,廣泛徵集納稅人關心的熱點問題,把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問題整理、解答並予以刊登。 問:請問什麼是小型微利企業?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問:我們單位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請問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哪些優惠?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規定,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1 A企業為工業企業,並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稅款所屬年度2011-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産總額如下: (1)2011年度從業人數80人,資産總額1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4萬元。 (2)2012年度從業人數70人,資産總額12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4萬元。 (3)2013年度從業人數88人,資産總額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28萬元。 該企業2011-2013年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其中,2011年度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額2000元(4萬×5%),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8000元(4萬×25%-4萬×5%);2012年度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額6000元(4萬×15%),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4000元(4萬×25%-4萬×15%)。2013年度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額14000元(28萬×5%),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56000元(28萬×25%-28萬×5%)。 例2 B企業為非工業企業,並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13年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6萬元,其從業人數全年平均為50人,資産總額為950萬元。 該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2013年度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額9000元(60000×15%),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6000元(6萬×25%-6萬×15%)。 問:我們單位2013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徵收,請問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因此,核定徵收企業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問:我們單位還有以前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請問在計算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是按彌補虧損前,還是按彌補虧損後的金額?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應納稅所得額應是彌補虧損後的金額。 問:我們單位是工業企業,年末從業人數為88人,請問我們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的條件? 答:不一定符合條件。從業人數並不是指年末從業人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例3 C企業屬於工業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13年每月月初、月末的從業人數見下表 從業人數 月份 月初值 月末值 月平均值 1月 50 60 55 2月 60 70 65 3月 70 80 75 4月 80 100 90 5月 100 90 95 6月 90 110 100 7月 110 140 125 8月 140 150 145 9月 150 100 125 10月 100 80 90 11月 80 90 85 12月 90 110 100 全年人數月平均值95.83 經計算,儘管C企業年末從業人數為110人,但全年月平均值為96(95.83)人,因此符合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問:我們單位屬於非工業企業(其他企業),資産總額年末餘額800萬元,請問我們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條件? 答:不一定符合條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規定,“資産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産總額平均計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年平均值=(年初值+年末值)÷2 例4 D企業屬於其他企業,2013年初資産總額為2000萬元、年末資産總額為900萬元。 經計算,儘管D企業年末資産總額為900萬元、未超過1000萬元,但資産總額年平均值為1450萬元,因此不符合其他企業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問:我們單位各項指標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請問如何才能享受優惠呢? 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在申報表填報資産和從業人數等數據,即可享受到稅收減免優惠。具體填報方式如下: (一)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1.依次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5行“企業從業人數(全年平均人數)”、第46行“資産總額(全年平均數)”、第47行“所屬行業(‘工業企業’或‘其他企業’二選一)”。 2.當第45-47行填報數據表明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時,根據申報表主表第25行數據,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金額。計算規則如下(2012-2015年度): 0<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點6萬元時,附表五34行=主表第25行×15%; 6萬元<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點30萬元時,附表五34行=主表第25行×5% 當企業填報數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但未填報相關減免稅數據時,申報系統會給出相關提示。 例5 E企業為工業企業,2013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8萬元,全年平均從業人數80人,資産總額為800萬元。則該企業2013年度進行匯算清繳時,其年度申報表填報如下: 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280000,附表五第45行“從業人數”:80,附表五第46行“資産總額”:8000000,附表五第47行“所屬行業”:工業企業。E企業2013年年度申報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應填列金額:14000(28萬×5%)元 (2)繼續上例,如果E企業在申報時已填報主表25行及附表五45-47行相關數據,但沒有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列減免稅金額,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徵收管理信息系統會給出相應提示,確保企業能夠及時、足額享受到相關優惠。 (二)預繳申報 對上年度匯算清繳有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即上年度申報表附表五第34行填列金額大於0),本年度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可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預繳時,將可享受的減免稅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申報表第12行“減:減免所得稅額”累計金額欄次即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納稅年度終了後,納稅人應對當年度小型微利企業的各項指標進行核實,對當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但已按上述填報方法計算減免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在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例6 F企業2013年為小型微利企業,2013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5萬元,享受減免稅12500元,實際納稅50000元。在2014年預繳時,實際利潤額為20萬元。則其預繳申報時: 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申報表(A類)》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欄填報金額10000元(200000×5%),本期應繳稅款為40000元,實現預繳期稅收減免10000元。 有關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具體事宜還可致電納稅服務熱線12366或向主管稅務機關諮詢。 讀者聯絡信箱:gddsdzyx@163.com 撰文:黃穎川孫婷楊小剛邢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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