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局、工商總局聯合發佈新版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17 09:30 來源: 旅遊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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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日,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佈了2014年版《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和《境內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示範文本)》,即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使用。2014年版旅遊合同示範文本的推行使用,是貫徹落實《旅遊法》的重要舉措。 

  全面貫徹落實《旅遊法》的關鍵之一就是要準確把握《旅遊法》關於旅遊服務合同的民事法律規範,通過明確旅遊活動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體現《旅遊法》的普遍適用性。通過規範示範文本引導行業自律,把法律的強制性規範變成行業的自覺規範。為此,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從去年《旅遊法》頒布之時,就啟動了旅遊合同示範文本的修訂工作。經過一年,日前已經完成了對2010版《團隊國內旅遊合同》、《團隊出境旅遊合同》、《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合同》和2012年版《國內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等四個示範文本的修訂工作。

  新版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在保持原旅遊合同示範文本的完整性、規範性、公平性、引導性的基礎上,根據《旅遊法》的要求,作出了較大的改動和完善。最突出的有以下三點:

  一是對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在原則和方式上設定了約束性條款。在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中,增加了旅遊者的拒絕權和旅遊社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義務,明確了旅行社不履行義務的違約責任;在協議條款部分,突出表達雙方就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要達成一致,另增加補充協議對具體行為進行約定。

  二是根據《旅遊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內容。將法律賦予旅遊者的任意解除權和旅行社法定單方解除合同情形轉化成了可操作的約定條款,對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費用的承擔作出了約定,明確了《旅遊法》規定的“必要的費用”的計算方法,增加了合同解除後旅行社的附隨義務。

  三是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責任。針對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情形,示範文本約定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國家旅遊局與國家工商總局在印發2014年版旅遊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充分認識推行示範文本對貫徹落實《旅遊法》的重要意義和作用,結合旅遊行業管理的實際,將推行示範文本作為貫徹落實《旅遊法》的重要舉措,認真做好示範文本的推廣、宣傳工作,充分發揮示範文本在規範旅遊交易行為、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提升旅遊服務質量等方面的作用。

 (下載2014年版《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和《境內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示範文本)》,請登錄國家旅遊局官網“通知公告”欄)(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

附件: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境內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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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呂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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