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1日電(記者羅沙、顧瑞珍)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21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進行四審,草案完善行政強制措施,對查封、扣押違法排污設施、設備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明確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介紹,環境保護部和一些地方提出,此前的環保法修訂草案關於可以依照法律法規查封、扣押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設施、設備的規定過於原則,而目前有關污染防治的單行法律尚無相應規定,建議環保法作出明確具體規定。 對此,草案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此外,草案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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