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4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舉行,備受關注的《環境保護法修訂案(草案)》將進行第四次審議。草案在霧霾治理、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等方面有重要突破。 根據現行《立法法》,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後表決,此次《環境保護法》則將迎來第四次審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在作關於《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時説,為進一步提高公民環境意識,報告建議增加下列規定:一是規定公民應當採用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二是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三是規定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同時,報告建議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和組織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報告建議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同時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為進一步落實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報告建議增加規定: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在修訂草案已明確政府責任、加大對違法排污的懲罰力度以及加強監督等基礎上,報告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在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聯合防治中實行統一標準。二是國家促進清潔生産和資源循環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産和使用。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佈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張鳴起説,環境保護部和一些地方提出,修訂草案關於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查封、扣押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設施、設備的規定過於原則,報告建議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同時,建議明確環境監察機構法律地位,建議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為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報告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佈違法者名單。二是明確有關按日計罰規定中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三是增加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四是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報告指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環境保護部建議作出銜接性規定。因此,建議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此外,建議增加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針對修法過程中關注較多的環境公益訴訟,報告建議將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擴大到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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