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1日電(記者羅沙、顧瑞珍)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21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進行四審,草案進一步加大環境違法責任,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介紹,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一些地方還建議,針對目前對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限制較嚴的情況,環保法應當賦予地方性法規更大的行政處罰設定權。 對此,草案規定,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計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佈違法者名單。草案同時明確,在草案提出的按日計罰規定中的罰款處罰,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草案還增加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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