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訪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 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近日,國家信訪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 《辦法》共17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明確分級受理來訪事項,即由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本級和上一級機關受理辦理來訪事項;要求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依法按程序規範受理辦理來訪事項,向群眾出具相關文書等;強調責任追究,明確規定對不按要求登記錄入、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受理辦理來訪事項、不執行來訪事項處理意見等,要提出改進工作建議、視情通報和啟動責任追究;明確相關配套要求,包括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引導、制定配套措施、明確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等。 《辦法》就來訪事項由哪一級受理辦理,哪些該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後怎麼辦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在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中,首先收到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 《辦法》強調,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要及時將信訪事項信息及受理、辦理環節各項書面文書統一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確保程序規範、數據完整、信息共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督辦本級和下級有關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對於不按要求登記錄入、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受理辦理信訪事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造成群眾越級走訪的,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督辦,提出改進建議,並視情通報;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信訪條例》和《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法規文件,向有關地方和部門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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