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恩璽:讓群眾合理合法訴求得到及時就地解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23 19:4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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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群眾合理合法訴求得到及時就地解決
——國家信訪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張恩璽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新華社記者)近日,國家信訪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國家信訪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張恩璽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談談為什麼要出臺這個《辦法》?

    答:出臺這個《辦法》的目的在於貫徹落實《信訪條例》的規定,進一步壓實屬地責任,規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使群眾合理合法訴求得到及時就地解決,使信訪問題在基層屬地得到妥善解決,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問:請您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全文共17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分級受理來訪事項,即由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本級和上一級機關受理辦理來訪事項。二是要求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依法按程序規範受理辦理來訪事項,向群眾出具相關文書等。三是強調責任追究。明確規定對不按要求登記錄入、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受理辦理來訪事項、不執行來訪事項處理意見等,要提出改進工作建議、視情通報和啟動責任追究。四是明確相關配套要求,包括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引導、制定配套措施、明確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等。

    問:《辦法》對分級受理是如何規定的?

    答:分級受理來訪事項是《辦法》的核心內容之一。《辦法》就來訪事項由哪一級受理辦理,哪些該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後怎麼辦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二是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三是在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中,首先收到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所謂本級機關,是對來訪事項有直接管轄權的機關。如果本級機關是設區的市級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其上一級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

    問:《辦法》規定了哪些不受理的情況?

    答:《辦法》規定了有關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種情況:1、對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來訪事項,以及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2、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3、來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來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4、來訪人對來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未提出復查(復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再次走訪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5、來訪人對來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請求復查(復核)的,不再受理。6、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復查復核機構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復查復核終結備案,並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的來訪事項,來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有關行政機關不受理,並不意味這些事情就沒人管沒人問。我們在受理環節明確分流,就是為了使來訪事項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決途徑,使該由哪個層級管的事找哪個層級,該由哪個途徑解決的去找哪個途徑。

    對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辦法》作了特別規定,明確對應到而未到省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提出來訪事項,或者省級相關部門正在處理且未超出法定處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來訪事項已經復核終結的,不再受理。當然,這並不是説,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以後就不再受理群眾的初次來訪事項了。比如,反映中央和國家機關或省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跨部門跨行業且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一個部門無法獨立解決的,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未按《信訪條例》規定受理辦理的來訪事項,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仍要受理。

    問:《辦法》是如何強化有權處理機關責任的?

    答:《辦法》把壓實有權處理機關的責任作為重點。一是用嚴格的工作程序來約束。《辦法》要求有權處理機關從來訪事項的受理、辦理、復查、復核直至送達的各個環節,均要在規定期限內向來訪群眾出具書面文書、履行簽收手續,讓來訪群眾當“監督員”和“裁判員”。同時,來訪人還可以按有關規定對信訪事項進行滿意度評價,對有權處理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二是用有力的督查督辦來保障。《辦法》強調,縣級以上信訪部門要加強對本級和下級有關行政機關受理、辦理情況的督查督辦工作。對於不按要求登記錄入、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受理辦理來訪事項、不執行來訪事項處理意見,造成群眾越級訪的,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改進建議,並視情通報;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信訪條例》和《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法規文件,向有關地方和部門提出責任追究建議。同時,大部分地方都有信訪工作考核辦法,來督促檢查考核有權處理機關的工作。國家信訪局也正在制定考核評價省級信訪工作的辦法,旨在逐級推動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體系,進一步壓實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責任。

責任編輯: 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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