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第四次審議。4月24日,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環境保護法。新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通常一部法律通過三次審議就可以付諸表決,而環保法從2001年開始修訂,歷經四次審定,此前每次都因爭議太大沒有通過,可見其複雜程度。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發言人傅瑩表示,三審再加一審,是為了制定出一部高質量的新環保法,要用最嚴格的制度來保護環境。 在這些爭議中,關於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問題是公眾關注的焦點。在二審稿中,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其實是局限于一家官方機構,此舉引發公眾強烈質疑。到2013年的三審稿中,公益訴訟的主體從“中華環保聯合會”擴展到“全國性社會組織”,但仍然面對較大質疑。 四審稿的環保法,明確將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擴大到“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連續活動5年以上且無違紀記錄的社會組織”。這意味著公民個人無法發起公益訴訟。儘管如此,這仍是一個重大的進步,在中國從此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增強了公眾以訴訟應對污染的力量。 新環保法還提出“按日計罰”,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這是中國學界長期呼籲、環保部門孜孜以求的。在此前的法律規定中,對於排污企業的處罰額度都比較低,而且是一次性處罰。另外,這次修訂,大大增強了環保部門的執法權,如查封、扣押、拘留權,這些強制執行權得到加強。這是前所未有的,使得環境保護部門不再是當初那個相對弱勢的行政部門,有了更強的執法權。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這次修訂的環保法應該説是全世界最好的環保法之一,採取了一些很嚴格的措施”,“我相信如果嚴格執法,會發揮很大的作用”。 “如果嚴格執法”這句話意味深長。一部法律,修法嚴格固然重要,但更關鍵的是能否“嚴格執法”,尤其是在中國。目前,我國嚴重的環境危機,可能不是因為沒有一部好的法律,而是環境問題並非部分地方政府的優先議題,環保部門執法不力或阻力重重。 此前,出於各種原因,環保部拒絕將PM2.5納入空氣監測指標,拒絕公佈各城市空氣指數;在中央領導推動下,才推出了時間表。而以“國家機密”為由不公開全國土壤污染調查情況,同樣有惰政和瀆職嫌疑。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鐵券”法律,必須要有相應的“鐵腕”執行,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在“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裏,仍然缺乏關於執行、問責和監督的保障措施,相關部門還須再接再厲。(許雲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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