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記者 顧瑞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環保法。至此,這部“環境保護的根本大法”完成了25年來的首次修訂,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 它能否滿足公眾對依法建設“美麗中國”的期待?能否拯救我們日益嚴峻的環境形勢?近日記者就此專訪了環保部副部長潘岳。 “新修訂的環保法是現階段最有力度的一部環保法” 記者:您對新修訂的環保法總體評價如何?有哪些亮點? 潘岳:新修訂的環保法是現階段最有力度的一部環保法。中國目前正在全面深化改革進程中,包括生態文明領域的改革。新環保法貫徹了中央關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納了各方面的共識,最大限度地體現了今後相當一段時期我國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新環保法的諸多創新性規定,為中國經濟的綠色轉型提供了重要依據。 但是,好法的出臺只是一半,關鍵是另一半執行力。 記者:您認為新環保法能徹底改善我們的環境質量嗎? 潘岳:新的環保法從立法宗旨到監管措施,始終是以如何改善環境質量為導向。例如,立法目的就是要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環境質量負責,並通過環保規劃確定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地方政府應當根據環保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未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按期達標;對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實行區域環評限批。 但是,能否最終徹底改善環境質量,還要看新法能否貫徹執行到位。沒有鋼鐵般的執行力,任何良好的意願都有落空的危險。因此,現在到了檢驗我們環保部門的執行力和擔當精神的時刻了。 “新法對區域限批作了進一步拓展,將對環境質量改善起到強有力促進作用” 記者:新修訂的環保法中增加了“對未能完成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任務的地區,應實行區域限批”的內容。請問這樣的修訂意味著什麼? 潘岳:區域限批,是環保監管的一項制度創新,它是指對某些特定地區暫停審批新建項目環評文件。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只規定了一種適用條件,即“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新環保法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一種限批情形,即“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這是我國環境立法在區域限批方面的進一步拓展,將對推動地方政府落實環境責任,加快改善環境質量起到強有力的促進作用。 眾所週知,我國的環境質量形勢非常嚴峻。2012年,根據新修訂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我國地級以上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達標比例僅為為40.9%,環保重點城市達標比例為23.9%。 相關地方政府,如果完不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就將面臨區域限批。這將會起到極大的警示作用。 當然,我們不希望因區域限批影響地方的經濟發展,更不希望區域限批成為一種常態。李克強總理在今年兩會期間提出要向污染宣戰,為此就要“多還舊債,不欠新債”。希望各部門與各級政府都要加大執法力度,真正改善環境質量,讓人民群眾呼吸新鮮的空氣,喝上乾淨的水。 “已將修訂大氣、水污染防治法和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五年立法規劃” 記者:針對大氣、水、土壤等突出環境問題,在立法方面還有什麼考慮? 潘岳:《環保法》的修訂,對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或修訂都將會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一方面,環保法裏所作的制度創新,如保護優先的基本原則、政府責任規定、環境質量導向等,為各單項環保法律的制定或修訂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另一方面,環保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如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管理、環境經濟政策等,將在這些單項環保法律中得到進一步細化。隨著環保法的修訂,我們相信,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或修訂步伐將進一步加快。 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均列入了五年立法規劃。 按照計劃,今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對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行初審。環保部正在配合國務院法制辦,以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為指導,圍繞當前的霧霾污染防治形勢,研究起草修改稿,爭取儘快報送法制辦。 同時,受人大環資委的委託,環保部正在抓緊《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預計年內向環資委報送草案建議稿。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也正在開展前期的研究論證工作。 記者:如何解決當前環境執法不嚴問題,確保執法到位? 潘岳:為了增強環保執法力量和保障,新法主要做了兩方面規定: 一是針對企業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嚴懲企業環境違法。設計了罰款的按日連續計罰規則;針對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過暗管排污逃避監管等違法企業責任人,引入治安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針對環保部門失職瀆職,嚴格行政問責。環保監管職權是一把“雙刃劍”。新環保法對各級政府、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明確列舉了九種失職瀆職行為,並規定了嚴厲的行政問責措施。例如,違規審批、包庇違法、發現或接到舉報違法未及時查處、違法查封扣押,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依法公開政府環境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降級、撤職、開除,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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