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 韓潔、何雨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9日聯合下發未來3年支持創業就業稅收政策,其中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每戶每年可最高減稅9600元,企業每吸納一名失業人員就業每年可最高減稅5200元。 此次三部門下發“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是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對2013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的現行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的延續和完善,也是當前我國保就業、穩增長、惠民生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 此次新出臺的政策主要從鼓勵自主創業和吸納就業兩方面給予稅收優惠,將現行政策優惠期延長3年至2016年12月31日,並擴大了受益人群範圍,取消了行業限制,並加大了減稅力度。 如在鼓勵自主創業方面,原先規定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者,每戶每年可按8000元為限額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在此基礎上,新政策將稅率為2%的地方教育附加納入減扣範圍,並增加“地方政府可根據情況最高上浮20%”規定,即最高可扣減9600元。受益人群由原先下崗失業人員和城鎮少數特困群體,擴大到所有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零就業家庭、低保人群等。 鼓勵吸納就業方面,新政策調整了享受稅收政策的人員範圍,凡招用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人員均可受益,取消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行業範圍限制。減稅力度上除將地方教育附加納入減扣範圍外,將原先4000元減扣定額標準地方可“上下浮動20%”調整為“最高可上浮30%”,即企業吸納一名失業人員每年最高可減扣5200元。 按照中央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要求,新政策還簡化程序,將稅收優惠政策管理由審批改為備案減免稅管理,納稅人可自行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9日還聯合下發“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創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的通知”,明確退役士兵就業稅收政策參照上述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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