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5月1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的一項成果,是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 近些年來,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社會各界對於這一問題都極為重視。2009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結束了此前食品監管中沒有統一適用的法律的局面。要確保食品生産的安全,就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監管體系。食品安全法律在整個食品監管體系中的作用,亦是毋庸置疑的。 對於2009年的這部法律,應當説社會評價總體較高。就立法理念而言,一些法律學者甚至認為,該法對中國國情來講是超前的——這就可能會導致出現兩種情形:一是法律的適應性會很強;二是“超前”的制度或使得執法環節跟不上。某種意義上,這種“超前”性,表現為制度較為嚴格。 然而短短幾年之後,民眾發現的卻是另一個現實。2009年的這部法律,已經到了需要修訂完善的時候。緣由很簡單,保障食品安全關係每個消費者切身利益。任何涉及食品安全的問題,都不能輕視。在這樣的情形下,法律界原先所認為的“嚴格”,不過是起碼的要求。制度不嚴格,豈會有真正的食品安全? 去年6月,《食品安全法》修訂工作開始啟動。這次修訂,秉持了開門立法、公眾參與的原則。也正因為立法的開放性,社會方方面面為法律的修訂提供了很多真知灼見。2013年10月底,這部法律的修訂草案雛形已現,修訂邏輯也較為清晰。 具體來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主要在如下幾個方面有所作為:監管體制的改革及地方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明確;食品生産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角色更為凸顯;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思路進一步得到展現;具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也更合乎國情、更有震懾力,如此等等。 《食品安全法》著重在上述一些方面做修訂,確實是抓準了癥結。對食品質量與安全的管理一定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政府部門、食品生産和經營者在這一監管體系中皆扮演著重要角色,同時消費者自身的角色也不可忽視。要想真正構建一個捍衛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從監管者到消費者,每一種特定角色的作用都須得到重視。在食品安全問題整體較為嚴重的背景下,相關責任的追究也需要加大力度,凸顯“沉疴用猛藥”的意圖。 在這其中,諸如設立最低賠償金、加大在民事責任方面的經濟懲罰力度等內容,令人印象尤為深刻。必須承認,食品産業領域存在著的一些現象仍是讓人擔憂的,比如産業基礎“小、散、亂、低”、産銷秩序不盡規範、誠信環境缺失,以及企業主體責任意識滯後等問題,一直都是頑症。對付頑症光靠空洞的理念並不夠,還需要有“痛感”的懲罰才行。規定最低額賠償制度和加大經濟懲罰力度,均是要讓無良商家為食品安全責任付出更大代價。 總體觀之,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訂是系統的,修訂理念與具體制度規定都逐漸形成了共識。這也是該草案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得以順利通過的一個前提。整個立法和完善制度的目標非常明晰,就是要系統治理食品安全方面的種種問題,加大問責力度,加大懲罰力度,修補各種制度漏洞。這樣的修補工作,意義顯而易見。 需要老生常談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相信一部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能夠更好地為維護消費者權利保駕護航。鋻於當下法律執行方面的種種不足,強調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與執法並重,並非多餘之言。國 務院總理李克強5月1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的一項成果,是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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