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兩副師長受賄一審被判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5-21 20:1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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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烏魯木齊5月21日電(記者蔡國棟)記者從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法院獲悉,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宋國安、馮焰受賄案20日作出一審宣判,判處宋國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判處馮焰有期徒刑十一年、其妻子有期徒刑七年。 

5月20日,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葉爾蓋提墾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宋國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宋國安所退贓款人民幣236.6203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查明,該案被告人宋國安案發前係第五師黨委常委、副師長。2010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宋國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第五師黨委常委、副師長及相關臨時機構負責人的職務之便,為楊某、張某等七人在工程招投標、企業擴大生産規模、棚戶區開發拆遷、承接工程項目、調整建設規劃等方面給予幫助,先後多次在其辦公室、家中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員所送的人民幣共計236.6203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國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對於被告人有索賄60萬元的事實,應當從重處罰。但被告人宋國安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紀委調查期間,主動如實交代了紀委尚未掌握的多次收受和索取他人賄賂的事實的自首情節,以及被告人宋國安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並退出全部贓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一審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5月20日,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霍城墾區人民法院對馮焰及其妻子康新鳳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馮焰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産30000元;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康新鳳有期徒刑七年;贓款547946.64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焰案發前係第十三師黨委常委、副師長;被告人康新鳳係第五師國土資源局退休人員,兩人係夫妻關係。被告人馮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多次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被告人康新鳳收受他人賄賂547946.64元,其中被告人康新鳳共同受賄424368.64元。被告人康新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係從犯。

責任編輯: 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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