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自發自還”,考驗的是地方政府信用。一方面,會使地方政府和投資者更加審慎對待債券的發行和購買;另一方面,也會使信用風險防控更加複雜。 在試點辦法中,對風險的防控貫穿了整個方案,包括額度管理、信用評級、信息披露、承銷流程等。筆者認為,應著重從以下3方面防控風險。 一是加強法制化管理。2009年財政部代發地方債開閘,地方政府債券開始“摸著石頭過河”,形成了相當規模,但相關的法律和規章制度卻仍不完善。上個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對地方政府債券作了較為細化的規定。當前,應抓緊修改完善,爭取儘早出臺,使地方政府的舉債行為更加法制化、透明化。下一步,可以考慮制定《公債法》,以對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進行更加具體的規範。此外,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地方人大、政府也須儘快建立相應的、完善的規章、制度。 另外,加強預算管理也是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方面。可把政府債券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預算安排支出,不得隨意變更資金用途。 二是強化市場約束。此次試點的特點之一,就是堅持市場化原則。在“自發自還”債券的過程中,地方政府的角色實際上就是一個市場主體。以往地方政府更多的作為“管理者”出現,此次成為市場主體,必須遵守市場規則,接受市場約束。發債過程要嚴格遵循信用評級、信息披露、差異化定價等程序要求,不得損害投資者利益。比如,不能干預評級機構的獨立、客觀、公正評級,必須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及時披露債券基本信息、財政經濟運行及債務情況等。 三是健全監督保障機制。除了預算管理和市場約束,健全監督和保障機制對防控地方政府債券風險也十分重要。在加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同時,還要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署近幾年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進行了審計,在揭示問題、促進整改、完善制度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另外,還應建立完善的償債保障機制、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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