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的“制度籠子”應扎得更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6-06 10:29 來源: 光明網
【字體: 打印本頁

    6月4日的國務院常務會,一個突出主題是:“放權”。會議確定進一步簡政放權,促進創業就業,取消下放新一批共52項行政審批事項,將36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並先期取消一批准入類專業技術職業資格。

    推進行政審批改革,幾乎一直與我們伴隨,但至今依然沒有走出“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怪圈。在6月4日的國務院常務會,李克強總理直言:“有些審批設立8年零申請,説起來都好笑”;職業資格中的“國際商務專業人員”,連我們的國際貿易談判代表都沒有資格,總理反問“這個資格許可不是莫名其妙嗎?”李克強總理再次強調“法無授權不可為”,要定下依法行政這個規矩。

    實際上,將“法無授權不可為”落到實處,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決定》強調,“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就是一個非常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舉措。但是,權力清單制度能否真正管住“政府閒不住的手”呢?能否真正讓行政審批告別“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怪圈呢?顯然還不太樂觀,已有地方領導抱怨:“簽字少了,做這個領導的感覺都快沒有了”。

    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是在計劃經濟時代發展起來的,至今許多項目依然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行政審批改革必然會觸動既得利益;另一方面,行政審批制度又往往和政府的部門利益關聯在一起,行政審批改革也必然會觸動政府本身。因此,行政審批要告別“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怪圈,不轉變政府職能,不改變政府的部門利益,不改變公務員的觀念,如果行政審批改革依然局限在行政領域,難度就會非常大。

    為了更好地將行政審批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對政府部門依法設立行政審批事項,一方面要完善行政審批的法律,對於什麼需要審批、審批的期限等,都要有詳細的規定,方便市場主體通過法律程序監督具體的行政審批活動;另一方面,應該進一步嚴格設立程序,必須進行“規制影響分析”和“風險分析程序”,特別是應該引入司法審查制度,沒有通過嚴格的司法審查,不能公佈實施。

    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就必鬚髮揮市場競爭的作用。但是,現實的很多行政審批項目的存在,比如進出口許可、外匯額度、土地使用許可證等,在實際的操作中,卻演變成了對壟斷利益的保護,當然,伴隨其中的就必然是腐敗。因此,在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的同時,還應該像美國一樣,引入市場競爭機制。

    李克強總理還特別強調:“不能讓老百姓覺得,我們的工作就是在文件上‘畫個圈’就不管了”,“‘放’是放活,而不是放任;‘管’要管好,而不是管死”。環境方面那麼多行政審批,可環境污染卻越來越嚴重;建築方面也不少行政審批,但卻誕生了那麼多的“樓歪歪”“樓脆脆”;土地方面那麼多行政審批,可到處開花的經濟開發區卻浪費了大量土地資源。如何不只畫個圈、真正放活、管好?那就還必須建立更加周延的問責機制。(郭文婧) 

責任編輯: 郭曉婷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