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6日電(記者高立、韓潔)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血脈’”。 6日,財政部表示,下一步中央財政將按照中小企業和金融發展的客觀規律,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多管齊下、多措並舉”的思路,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體系建設。 據財政部介紹,近年來,中央財政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決策部署,研究出臺了一系列財稅扶持政策,著力引導和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力度,初步形成了以財務管理、績效考核、業務規範、資金支持、稅收優惠等為主要內容的財稅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體系。 目前,財政部已就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營業稅方面,一是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二是將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以及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及縣(市)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4年至2015年底。 在所得稅方面,對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凡符合規定免稅條件的,3年內免徵營業稅。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規定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規定的應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衝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在印花稅方面,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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