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閱讀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近日,《國務院關於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明確要求,在一年內,要將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依法調整為行政許可,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今年4月中旬,天津決定廢止所有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不用了?”在得到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確認後,在天津做鋼結構生意的王攀還有些疑問。“我們這行的設備很貴,但像我這樣的小企業大部分只有某個工序的一兩台設備,施工時不少設備都需要互相租賃。去年‘營改增’開始,租賃方可以給開具增值稅發票,行業成本低了不少。當時我們都按照規定到國稅部門辦理了扣繳稅登記審批,現在這項審批也給我們省了。” 這項審批之所以被取消,緣於今年4月17日天津市政府通過2014年版《天津市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廢止了5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自此在天津成為歷史。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個啥 這次天津市對5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一次性予以取消調整,徹底消除了非行政許可審批這個“灰色地帶”。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佈實施後,根據當時有效管理的需要,國務院于2004年決定保留部分屬於政府內部管理事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其中既有屬於政府內部管理事務的事項,還有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事項。 此後,國務院在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陸續取消和調整了一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但一些部門又通過各種形式先後設定了一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部分削減的行政審批事項,卻以非行政審批事項的形式出現,部分行業協會還充當起了“二政府”。 非行政許可審批作為輔助性、監督性的措施,不少由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派生,雖有存在的客觀理由,卻又因為缺少法律依據難以監管。一位跑貨運的私營企業主告訴記者,往年都要辦理的天津市財政局的“公路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審批”,就連負責蓋章的辦事人員都覺得和普通的納稅審批有重復。 “非行政許可審批主要是行政許可法頒布後遺留的‘非許可管制’事項,不屬於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行為,因涉及政府內部、跨部門、歷史遺留等種種原因,難以一次性直接取消。但以現在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衡量,其中大部分確實沒有繼續存在下去的必要。”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副主任趙宏偉説。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活躍,天津市非行政許可審批的範圍也在發生悄然變化。趙宏偉説:“2004年時,天津還有273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經過八輪清理調整,一直到2013年底還有54項。今年則予以徹底取消。” 取消的事項都去哪兒了 今後國家公務員錄用需不需要審批?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這一事項,本身就屬於相應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職能,按照法定的公務員招錄流程即可進行,不必繼續作為審批事項。“這一類審批事項其實就是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沒有必要以審批形式存在。”趙宏偉説。 類似的還有市發改委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審批”和“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標準審批”、市人社局的“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審批”和“發放社會保障卡審批”等。這些原屬於政府內部管理的審批事項予以取消,確定為政府部門職能,不再作為面向社會、企業的行政審批。 對於政府部門之間的重復性審批,此次改革取消了重復環節。例如市容園林委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批”,這一環節在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方案審批時已經覆蓋;人社局的“辦理人才居住證審批”和公安局的“居住證辦理審批”重復,也都予以取消。 還有一類是可以完全由企業和個人決定的事項,政府沒有必要繼續審批,予以取消。例如屬於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鐵合金生産企業行業準入審批”、市發改委的“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資、不涉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高技術産業發展項目審批”等。“這些審批事項的取消,限制了政府這只‘有形的手’對微觀主體的過度干預,市場主體可以自行決策,調動了企業生産經營的積極性。”趙宏偉説。 另外一些事項可以通過行業協會、仲介機構進行管理或自行處理。例如市科委“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審批”將由科技協會自行組織;質監局的“棉花質量公正檢驗審批”、人社局的“工傷認定”可交給專業機構辦理。 還有一些轉為行政服務事項,例如衛生局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審批”,未來衛生局將主要做好大型醫用設備採購中的招標組織、技術諮詢服務;規劃局的“建設工程檔案驗收審批”工作,將由城建規劃部門和檔案部門進行技術指導,將該類檔案移交給城建檔案館管理,規劃局將做好檔案整理等相關配套服務工作。 趙宏偉介紹,天津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有些是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行政許可事項。除了上述幾個去向外,天津還取消了可以通過備案登記的方式進行管理的事項、屬於解除企業和公民的法定義務的審批、通過事後監管可以解決的審批等。 如何避免“一放就亂” 行政審批是政府公權力的直接體現。儘管非行政許可審批已經“作古”,但如何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尷尬,仍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對此,不少職能部門在接受採訪時認為,比嚴格審批更重要的是對市場的監管到位,特別是在經營生産進程中的監管。 “説到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目的還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企業、社會的關係。”南開大學濱海開發研究院副院長周立群認為,厘清各個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邊界後,就應把該放的放到位,該管的管到底,未來應將重點放在市場監管上。“對於最重要的三個環節——生産環節、經營銷售環節、消費環節,職能部門要嚴格監管,形成全社會立體交叉的監管體系和網絡。” “天津對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處理,核心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政府和企業、政府和行業組織與仲介機構、同級政府部門之間以及上級政府和下級政府間的關係。”趙宏偉分析,“政府該管什麼,哪些通過監管手段管理,哪些通過審批手段管理,都要有明確的定位。需要通過行政許可嚴格審批監管的事項,既要依法規範審批,也應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進程,逐年逐個分析調整。可以放開的就放給市場、放給基層”。(記者 靳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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