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學校有集體補課收費行為,校長先免職 公辦高中擇校生比例不得超過計劃數的10% 凡收費公示設置不符合要求,且向學生收費的,按亂收費行為論處 6月9日,四川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聯合發出《關於轉發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2014年規範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今年將在治理中小學補課亂收費行為出重拳——把“課堂內容課外補”、學校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教師在社會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學校通過社會培訓機構變相開展有償補課、以家長委員會形式組織有償補課等問題作為治理重點。 公辦高中擇校生比例不超過10% “2014年,每所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劃數(不含擇校生數)的10%。”《通知》明確,要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政策,壓縮“三限”招生比例。嚴禁在擇校生外以借讀生、自費生、復讀生等名義高收費招收學生。 哪些屬於要治理的補課亂收費行為?《通知》明確,要把“課堂內容課外補”、學校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教師在社會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學校通過社會培訓機構變相開展有償補課、以家長委員會形式組織有償補課等問題作為治理工作重點。 對學校相關責任人也有嚴格處罰。“凡學校有集體補課收費行為,校長先免職,然後再追究其領導責任。”凡是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據《教師法》、《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嚴肅追究相關教師、學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門領導的責任,並一律進行公開實名曝光。 與錄取或專業調整相挂鉤的費用,不準收 《通知》規定,高校招生要做到“十公開”,即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和錄取新生復查結果公開。 繼續鞏固高校“點招”問題治理成果仍是今年重點。《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向社會公開承諾並嚴格做到不降低標準違規指名錄取學生,不收取與錄取或專業調整相挂鉤的費用。高校要將預留招生計劃的使用原則、辦法、標準和錄取結果向社會公開。凡出現“點招”問題,將嚴肅追究高校校長、省級招生考試部門負責人的直接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的主要領導責任,以及省級招生考試委員會負責人的重要領導責任。 嚴禁高校將提前交納學費等費用作為是否錄取或確認錄取考生的依據。高校學費、住宿費、自考助讀班、應用型自考班學生等其他辦學形式學費一律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嚴禁違規制定收費標準 《通知》要求,嚴禁越權設立教育收費項目,嚴禁違規制定收費標準,凡現行收費文件與國家和省教育收費新政策不一致的一律廢止。 根據五部門禁止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範圍內的事項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要求,《通知》明確,從今年起,取消我省“城市小學自願託管費”、“高中階段以及城市初中自行車自願停放費”。 對享受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試點學校,實行食堂供餐的,《通知》提出,可統籌考慮國家補助資金,“按照非營利和自願原則收取伙食費,提供完善的午餐或晚餐。” 加強收費票據管理 《通知》要求,學校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辦理《收費許可證》後,方可向學生收取。凡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必須進入學校的收費公示欄(牌、墻)。省教育廳相關負責人強調:“遇有政策調整,應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公示欄(牌、墻)和校園網要按照‘長期、固定、醒目’的要求進行設置,凡收費公示設置不符合要求,且向學生收費的,按亂收費行為論處。” 加強收費票據管理,是今年治理的一項新內容。《通知》規定,目前的《四川省中小學、大中專院校專用票據》或《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用於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用於代收費項目,代收費項目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服務性收費使用稅務發票。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與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相互串用。(記者 江蕓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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