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濟高速山西晉城段岩後隧道“3•1”事故調查報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6-10 18:16 來源: 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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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岩後隧道“3•1”
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調查報告

    2014年3月1日14時45分許,位於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的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岩後隧道內,兩輛運輸甲醇的鉸接列車追尾相撞,前車甲醇泄漏起火燃燒,隧道內滯留的另外兩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和31輛煤炭運輸車等車輛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傷和42輛車燒燬,直接經濟損失8197萬元。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和馬凱副總理、郭聲琨國務委員、王勇國務委員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儘快核清傷亡人數,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抓緊部署開展各類易燃易爆品運輸安全專項整治,查找安全隱患和管理漏洞,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同時,派出了國務院安委會工作組赴現場進行督促指導。

    遵照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依據《安全生産法》和《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2014年3月13日,國務院批准成立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全國總工會、山西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等參加的國務院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岩後隧道“3•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並聘請了國內交通、公安、隧道、車輛、消防、爆炸、化工、特種設備等方面的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李建雲,晉E23504/晉E2932挂鉸接列車駕駛人,山西省澤州縣人。1991年12月19日初次領取駕駛證,駕駛證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9日,準駕車型代號為A2(大型貨車)。2006年5月19日在晉城市交通局初次取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證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0日。

    牛衝,晉E23504/晉E2932挂鉸接列車押運員,山西省高平市人。2012年5月28日在晉城市交通運輸局初次取得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證有效期至2018年5月28日。

    湯天才,豫HC2923/豫H085J挂鉸接列車駕駛人,河南省孟州市人。1988年9月23日初次領取駕駛證,駕駛證有效期至2016年9月23日,準駕車型代號為A2、D(摩托車)。2002年7月5日在焦作市交通局初次取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證有效期至2014年6月6日。

    馮國強,豫HC2923/豫H085J挂鉸接列車押運員,河南省孟州市人。2012年6月15日在焦作市交通局初次取得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證有效期至2018年6月14日。

    (二)事故車輛情況。

    晉E23504/晉E2932挂鉸接列車由半挂牽引車和罐式半挂車組成。半挂牽引車廠牌為斯達-斯太爾牌,準牽引總質量37.6噸;罐式半挂車廠牌為雷星牌,最大設計總質量39.8噸,核定載重質量30.6噸,實際裝載29.14噸甲醇。半挂牽引車、罐式半挂車于2008年5月27日在晉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事發時機動車所有人為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車輛使用性質為危險化學品運輸,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2008年6月在晉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辦理道路運輸證。2006年1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第5號公告《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第115批)》(以下簡稱《第115批公告》)記錄的裝載介質為汽油,出廠檢驗證書《危險化學品運輸汽車罐體委託檢驗報告》(編號:XJ08-1284)允許裝載介質為輕質燃油,發生事故時實際裝載甲醇。

    豫HC2923/豫H085J挂鉸接列車由半挂牽引車和罐式半挂車組成。半挂牽引車廠牌為東風牌,準牽引總質量37.6噸;罐式半挂車廠牌為昌驊牌,最大設計總質量40噸,核定載重質量32噸,實際裝載29.66噸甲醇。半挂牽引車、罐式半挂車分別於2011年5月31日、2012年5月2日在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為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車輛使用性質為危險化學品運輸,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5月。2012年5月8日在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辦理道路運輸證。2010年6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工産業〔2010〕第107號公告《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第215批)》(以下簡稱《第215批公告》)記錄的裝載介質為二異丙胺,發生事故時實際裝載甲醇。罐式半挂車未經質檢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廠檢驗。

    (三)事故單位情況。

    山西省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於2010年1月。該公司具有危險貨物運輸運營資質(2類3項、3類、8類,即毒性氣體、易燃液體、腐蝕性物質),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1月28日。該公司現有半挂牽引車7輛,罐式半挂車7輛,駕駛員7名,押運員7名,安全管理人員3名(2名為兼職)。其中,肇事車輛晉E23504/晉E2932挂鉸接列車于2012年1月17日由山西省汽運集團晉城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過戶至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為國有股份制企業,隸屬於孟州市交通運輸局。該公司具有危險貨物運輸運營資質(2類1項、2類2項、2類3項、3類、4類3項、8類、9類,即氣體、易燃液體、遇濕危險物質、腐蝕性物質和雜類危險物質),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8月23日。公司現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426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426名,押運員426名,管理人員251名。

    (四)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發生在晉濟高速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二連浩特至廣州主幹線山西晉城段)山西晉城至河南濟源方向的岩後隧道內K9+605.305處。該隧道為左右分離式,事發隧道(右洞)長786.875米,隧道進口段(K9+574.125至K10+265.319)位於直線上,出口段(K10+265.319至K10+361)位於半徑為835米的平曲線上,隧道縱坡為2.2%。隧道建築限界為凈寬9.75米,限高5米,隧道內輪廓採用半徑為5.29米的單心圓曲墻式斷面。隧道圍岩屬二、三、四類,採用複合式襯砌,路面鋪裝為4厘米加6厘米改性瀝青混凝土。

    隧道內設有人行橫洞一處(右線里程樁號為K10+000.000),與隧道左洞相通,長35米,寬2.4米,用於維修、養護和消防救援;人行橫洞兩端設計可開啟的鋼質卷閘門,隧道正常運營時關閉。岩後隧道左右洞均採用自然通風;隧道內每50米設置一組消防箱,內置4具手提式滅火器。

    距岩後隧道右洞出口3849米、距天井關隧道右洞出口1411米處設有澤州收費站和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澤州收費站是晉濟高速公路的省際收費站,2008年12月投入使用,出晉方向設有9個收費車道,其中,煤焦車輛專用收費通道5個,其他車道4個(含ETC車道1個),在煤焦車輛專用收費通道與其他收費車道之間設置了隔離設施,煤焦管理站和澤州收費站同時建成投入使用。煤焦管理站在澤州收費站煤焦車輛專用收費通道前設立指揮崗,用於查驗和指揮煤焦車輛進入煤焦車輛專用收費通道,在煤焦車輛專用收費通道後設有磅房操作崗、驗票崗。

    (五)相關涉事單位情況。

    1.罐式半挂車生産企業。

    (1)湖北東特車輛製造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於2004年,位於湖北省荊州市,具有專用貨車、專用作業車和通用貨車挂車的生産資質。原名湖北程力威專用汽車有限公司,2008年4月公司更為現名。

    (2)河北昌驊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公司位於河北省黃驊市,具有自卸車、專用貨車(含罐式)、專用作業車、通用貨車挂車(含罐式)、特種作業半挂車(油田半挂車)車輛産品的生産資質。

    2.罐式半挂車罐體檢驗檢測機構。

    (1)山西省鍋爐壓力容器監督檢驗研究院。該院成立於2002年11月,屬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直屬事業單位,現有員工81人,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委託檢驗工作,取得了《計量認證》(有效期至2016年7月24日)、特種設備綜合檢驗機構(甲類)資質(有效期至2015年1月30日)。該院下屬的槽車罐車質量安全檢驗站于2013年4月對晉E2932挂罐式半挂車的罐體進行了檢驗。

    (2)河南省正拓罐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於2012年5月4日,位於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現有員工5人,其中檢測人員2人。經營範圍包括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金屬常壓罐體)的檢測。于2013年5月對豫H085J挂罐式半挂車的罐體進行了檢測。

    3.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是晉濟高速公路的管理單位,隸屬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主要負責晉陽、晉濟、環城高速公路共96公里的運營管理工作。公司內設7個科室,下設10個收費站、1個路政大隊、1個片區監控中心和3個養護中心。

    澤州收費站隸屬於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共有員工64人。該站于2008年12月12日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復設站,2008年12月31日正式運營收費。

    4.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城有限公司。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有限公司受山西省人民政府委託,承擔山西省地方煤炭統一經銷、山西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交納查驗補徵的職責,並對出省煤焦管理站的運行和業務進行全面監管。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城有限公司是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受集團委託具體管理包括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在內的7個出省煤焦管理站。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于2008年8月取得山西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山西省設立公路站卡許可證》(設站許可證編號:晉證許M字第459號),設站樁號為晉濟高速公路K14+350。

    5.涉事路段交管部門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路段屬於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三支隊八大隊管轄。八大隊民警總人數26人,駐地在山西省晉城市城區。八大隊為新建大隊,與一大隊共用值班室,輪流值守,事發當天為一大隊值班。

    二、事故發生經過

    (一)發生事故前路段交通情況。

    2月28日17時50分,晉濟高速公路全線因降雪相繼封閉;3月1日7時10分,解除交通管制措施。

    3月1日11時起,事故路段車流量逐漸增加;12時45分,澤州收費站出省方向車輛增多,開始出現通行緩慢的情況;13時,持續出現運煤車輛在右側車道和應急車道排隊等候通行的情況;事發時岩後隧道右側車道排隊等候,左側車道行駛緩慢。

    (二)肇事車輛追尾情況。

    3月1日14時43分許,由湯天才駕駛、馮國強押運的豫HC2923/豫H085J挂鉸接列車(事發時位於前方,以下簡稱前車),裝載29.66噸甲醇運往洛陽,在沿晉濟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岩後隧道右洞入口以北約100米處時,發現右側車道上有運煤車輛排隊等候,遂從右側車道變道至左側車道進入岩後隧道,行駛了40余米後,停在皖BTZ110號輕型廂式貨車後。

    14時45分許,由李建雲駕駛、牛衝押運的晉E23504/晉E2932挂鉸接列車(事發時位於後方,以下簡稱後車),裝載29.14噸甲醇運往河南省博愛縣,在沿晉濟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岩後隧道右洞入口以北約100米處時,看到右側車道上有運煤車輛排隊緩慢通行,但左側車道內至隧道口前沒有車輛,遂從右側車道變至左側車道。駛入岩後隧道後,突然發現前方大約5~6米處停有前車。李建雲雖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但仍與前車追尾。碰撞致使後車前部與前車尾部鉸合在一起,造成前車尾部的防撞設施及卸料管斷裂、甲醇泄漏,後車前臉損壞。

    (三)岩後隧道內車輛燃燒爆炸情況。

    兩車追尾碰撞後,前車押運員馮國強從右側車門下車,由車前部繞到車身左側尾部觀察,發現甲醇泄漏。為關閉主卸料管根部球閥,馮國強要求湯天才向前移動車輛。該車向前移動1.18米後停住,湯天才下車走到車身左側罐體中部時,馮國強發現地面泄漏的甲醇起火燃燒。

    甲醇形成流淌火迅速引燃了兩輛事故車輛(後車罐體沒有泄漏燃燒)和附近的4輛運煤車、貨車及麵包車,由於事發時受氣象和地勢影響,隧道內氣流由北向南,且隧道南高北低,高差達17.3米,形成“煙囪效應”,甲醇和車輛燃燒産生的高溫有毒煙氣迅速向隧道內南出口蔓延。經專家計算,第一起火點著火後,8分鐘後煙氣即可充滿整個隧道;起火後10分鐘,距離第一起火點184米的5輛運煤車起火燃燒,形成第二起火點;隨後距離第二起火點40米的其他車輛也開始燃燒。

    發現著火後,後車駕駛員李建雲、押運員牛衝從隧道北口跑出,前車駕駛員湯天才、押運員馮國強跑向隧道南口,並警示前方的皖BTZ110、皖BTZ016駕乘人員後方起火。當時隧道內共有87人,部分人員在發現煙、火後駕車或棄車逃生,48人成功逃出(其中1人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17時5分許,距離南出口約100米的1輛裝載二甲醚的魯RH0900/魯RC877挂鉸接列車罐體受熱超壓爆炸解體。

    事故導致滯留隧道內的42輛車輛全部燒燬,隧道受損嚴重。

    三、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一)消防部門應急處置情況。

    3月1日14時50分,晉城消防支隊指揮中心接警後,先後調派7個公安消防中隊、9個專職消防隊共400名官兵、44輛消防車趕赴現場,山西省消防總隊調集相鄰的長治、臨汾兩市消防支隊共29名官兵、5輛消防車到場增援。

    15時15分,城區中隊(係責任區中隊,距離事發地約13.5千米)在高速交警引導下首先到達隧道北口。此時隧道北口有車輛猛烈燃燒,地面形成流淌火;位於下風方向的隧道南口有大量黑色濃煙涌出,濃煙已感到燙手。根據現場情況,由晉城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成的現場指揮部決定全力撲救隧道北口火災,繼續對後車罐體實施冷卻,在出口處組織停留人員疏散,並協調環保部門對現場環境及可燃有毒氣體進行實時監測。18時許,隧道北口處火災被徹底撲滅。

    3月2日零時10分,現場指揮部決定組成攻堅組從人行橫洞進入隧道,分別向隧道南、北兩側梯次進攻滅火。3時30分,後車罐體內甲醇導出轉移;9時30分,人行橫洞以北隧道內大火被基本撲滅;3月3日18時,隧道內大火被全部撲滅。

    (二)高速公路交管部門處置情況。

    3月1日14時51分,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三支隊八大隊接警後派出民警分兩組分別從該大隊駐地和澤州收費站出發向晉濟高速濟源方向尋找事故地點。由大隊駐地出發的2名民警于15時7分在距岩後隧道1公里處趕上了被堵在路上的晉城消防支隊第一梯隊,立即疏導車輛,打開中央防護欄引導消防車逆行抵近岩後隧道北口,並通知由澤州收費站出發的另一組民警折返趕赴岩後隧道南口。八大隊各組民警陸續到達現場後,採取現場警戒、交通管制措施,配合消防、衛生部門開闢救援通道,並開展控制肇事車輛司乘人員、登記逃生人員等工作。

    16時23分,三支隊值班副支隊長帶領事故科1名民警趕赴現場;17時15分,三支隊指揮中心將事故信息上報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

    (三)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處置情況。

    3月1日15時5分,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信息監控中心得到事故信息,立即通知路政大隊派員上路查看,並利用監控系統對轄區內隧道路段進行巡查。

    15時25分,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路政大隊有關人員接報後趕赴事故現場,配合當地政府救援力量開展清障、管制、救援等工作。

    15時26分,根據高速交警指令,信息監控中心向澤州收費站和臨近的收費站下達了封閉指令。

    (四)晉城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處置情況。

    3月1日15時18分、15時41分,晉城市110指揮中心、市公安局分別收到事故報告;15時42分,晉城市政府值班室接到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事故報告;16時19分,晉城市政府值班室向山西省政府值班室電話報告事故情況;16時35分、17時、17時3分,市政府應急辦分別接到市消防支隊、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監管局的事故信息報告。

    16時45分,晉城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率領相關部門相繼抵達岩後隧道入口,成立了以晉城市常務副市長為總指揮的晉城市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調派增援力量並部署有關單位進一步做好現場控制、人員搜救、傷者救治、疏散安置、環境保護、應急保障、善後維穩等有關工作。

    此次事故搶險共組織救援力量1000余人,投入各類救援車輛300余臺次,緊急調運滅火用水9300余噸,清運煤炭1200余噸,吊裝拖運燒燬車輛42輛。

    (五)傷亡人員核查情況。

    事故發生後,山西省公安廳組織開展遇難人員數量和身份核定工作。先後在隧道內搜尋到12具遺骸,並對隧道內清理出的42輛車輛殘骸、1000余噸煤炭及其他殘留物進行反復篩查,提取檢材。在國務院安委會工作組(事故調查組成立後在事故調查組)及有關專家的督促指導下,公安機關通過DNA反復檢驗、人類學骨骼鑒定、收集家屬尋親信息、車輛信息、同車人證明、手機信息驗證和大情報系統比對等綜合技術手段反復核查,于3月11日,確認這起事故死亡和失蹤人數已超過30人,為特別重大事故。截至3月17日,最終確認在這起事故中有40人遇難,並對遇難者身份全部予以確認。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晉E23504/晉E2932挂鉸接列車在隧道內追尾豫HC2923/豫H085J挂鉸接列車,造成前車甲醇泄漏,後車發生電氣短路,引燃周圍可燃物,進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1.兩車追尾的原因:晉E23504/晉E2932挂鉸接列車在進入隧道後,駕駛員未及時發現停在前方的豫HC2932/豫H085J挂鉸接列車,距前車僅五六米時才採取制動措施;晉E23504牽引車準牽引總質量(37.6噸),小于晉E2932挂罐式半挂車的整備質量與運輸甲醇質量之和(38.34噸),存在超載行為,影響剎車制動。

    經認定,在晉E23504/晉E2932挂鉸接列車追尾碰撞豫HC2932/豫H085J挂鉸接列車的交通事故中,晉E23504/晉E2932挂鉸接列車駕駛員李建雲負全部責任。

    2.車輛起火燃燒的原因:追尾造成豫H085J挂半挂車的罐體下方主卸料管與罐體焊縫處撕裂,該罐體未按標準規定安裝緊急切斷閥,造成甲醇泄漏;晉E23504車發動機艙內高壓油泵向後位移,啟動機正極多股銅芯線絕緣層破損,導線與輸油泵輸油管管頭空心螺栓發生電氣短路,引燃該導線絕緣層及周圍可燃物,進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二)間接原因。

    1.山西省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不落實。

    企業法定代表人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責任;企業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演練不符合規定要求;企業沒有按照設計充裝介質、《第115批公告》批准及《機動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記載的介質要求進行充裝;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不落實,駕駛員和押運員習慣性違章操作,罐體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閥長期處於開啟狀態。另外,肇事車輛在行車記錄儀于2014年1月3日發生故障後,仍然繼續從事運營活動,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的有關規定。

    2.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産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企業未能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陜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仍然存在“以包代管”問題;沒有按照設計充裝介質、《第215批公告》批准及《機動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記載的介質要求進行充裝;駕駛員和押運員習慣性違章操作,罐體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閥長期處於開啟狀態。

    3.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違規設置指揮崗加重了車輛擁堵。

    (1)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違反設計要求在澤州收費站前設置指揮崗,加重了車輛擁堵。擁堵發生後,未主動協調配合收費站等單位對車輛進行疏導。

    (2)晉城市公路煤炭有限公司作為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的上級主管單位,對管理站的監督檢查和工作指導不力,未糾正指揮崗長期違規設在澤州收費站前的問題。

    4.湖北東特車輛製造有限公司、河北昌驊專用汽車有限公司生産銷售不合格産品。

    湖北東特車輛製造有限公司生産銷售的“晉E2932挂”半挂車的罐體未安裝緊急切斷閥,不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標準的規定,屬於不合格産品。河北昌驊專用汽車有限公司生産銷售的“豫H085J挂”半挂車的罐體和“豫U8315挂”半挂車的罐體未安裝緊急切斷閥,不符合GB18564.1-2006標準的規定,屬於不合格産品。車輛未經過檢驗機構檢驗銷售出廠,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

    5.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不力。

    (1)澤州縣道路運輸管理所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山西省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行車記錄儀終端長時間無法運行、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走形式等問題監管不力、執法不嚴,督促企業整改安全隱患不到位。晉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責任、掛牌責任不落實;重審批、輕監管,對山西省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的監督檢查不細緻,開展安全生産大檢查和專項檢查工作不深入;對澤州縣道路運輸管理所履行監管職責督促指導不力。

    (2)澤州縣交通運輸管理局對道路運輸管理所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對道路運輸管理所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晉城市交通運輸管理局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在2013年山西省組織開展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産大檢查等工作中,未認真組織落實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大檢查,指導督促澤州縣交通運輸管理局履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

    (3)澤州縣政府對澤州縣交通運輸管理局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管工作指導不力,未能有效指導澤州縣交通運輸管理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未發現和糾正企業違規經營行為。澤州縣委未認真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指導監督縣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産監管責任不到位。

    (4)晉城市政府貫徹落實國家道路運輸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澤州縣政府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6.河南省焦作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孟州市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不到位。

    (1)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未認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陜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未能糾正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險貨物車輛挂靠經營的問題,對該公司開展從業人員安全教育、隱患排查及應急演練等工作檢查指導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對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業務指導不到位;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申請材料辦理把關不嚴,督促檢查不到位。

    (2)孟州市交通運輸局未認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陜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未能糾正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險貨物車輛挂靠經營的問題,對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開展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産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局屬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在安全生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不力。焦作市交通運輸局對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在危險貨物業務審批、監督檢查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監督指導不到位;對孟州市交通運輸局業務指導不力。

    (3)孟州市政府對孟州市交通運輸局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管工作指導不力,未能有效指導孟州市交通運輸局糾正企業違規經營行為。

    7.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對高速公路管理和擁堵信息處置不到位。

    (1)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晉濟高速公路的運營管理單位,對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在澤州收費站前方違規設立指揮崗的請求採取默許態度,未予制止;企業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啟動標準不明確,培訓和演練不到位;信息監控中心發現道路擁堵後,未按應急響應要求及時通知高速交警、煤焦管理站,也未對擁堵情況進行跟蹤和處理;澤州收費站未主動向煤焦管理站提出疏導措施建議。

    (2)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為山西省高速公路的行業監管部門和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履行高速公路安全運營監管職責不到位,對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交通安全運營工作指導督促不力;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所屬信息監控中心在接到擁堵信息後未按規定及時報告領導並作好記錄,也未作進一步跟蹤處理,安全管理制度不規範、落實不到位。

    8.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

    (1)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三支隊八大隊未能預判晉濟高速公路解除封閉措施後車輛集中駛入高速公路情況,擁堵情況出現後,對事故路段交通巡查、疏導不力,未積極主動協調澤州收費站、煤焦管理站等相關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疏導車輛。

    (2)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三支隊指導督促八大隊開展路面交通巡查、疏導工作不到位,對八大隊業務培訓教育不到位。

    9.山西省鍋爐壓力容器監督檢驗研究院、河南省正拓罐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違規出具檢驗報告。

    (1)山西省鍋爐壓力容器監督檢驗研究院槽車罐車質量安全檢驗站為晉E2932挂使用罐體出具了“允許使用”的委託檢驗報告。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晉E2932挂使用罐體未安裝緊急切斷閥,不符合GB18564.1-2006標準要求中5.8的規定,屬於不合格産品,且改變了充裝介質。

    (2)河南省正拓罐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為豫H085J挂使用罐體出具了“允許使用”的年度檢驗報告。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豫H085J挂使用罐體未安裝緊急切斷閥,且豫H085J挂使用罐體壁厚為4.5毫米,不符合GB18564.1-2006標準要求。

    10.事故暴露的其他問題。

    此次事故中的危險化學品罐式半挂車實際運輸介質均與設計充裝介質、公告批准、合格證記載的運輸介質不相符。按照GB18564.1-2006的要求,不同的介質因為化學特性差異,在計算壓力、卸料口位置和結構、安全泄放裝置的設置要求等方面均存在差異,不按出廠標定介質充裝,造成安全隱患。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岩後隧道“3•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是一起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

    1.杜濤一,山西省晉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3月29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11日批准逮捕。

    2.張捷,山西省晉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貨運科科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3月29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11日批准逮捕。

    3.焦利軍,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道路運輸管理所客貨運場管理辦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25日取保候審。

    4.杜玉星,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道路運輸管理所客貨運場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25日取保候審。

    5.陳利鈞,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隊八大隊大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3月29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14日批准逮捕。

    6.郝帥華,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隊八大隊民警。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3月29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7.馬春平,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晉城市城區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9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5月5日批准逮捕。

    8.王錦,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晉城路政大隊大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晉城市城區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9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5月5日批准逮捕。

    9.段珊珊,山西省晉城高速公路信息監控中心值班班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城區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3月29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14日批准逮捕。

    10.岳閩,山西省鍋爐壓力容器監督檢驗研究院罐檢站副站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陵川縣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25日批准逮捕。

    11.劉涉,山西省鍋爐壓力容器監督檢驗研究院罐檢站技術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陵川縣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25日批准逮捕。

    12.李建雲,山西省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車輛駕駛員。被司法機關逮捕。

    13.牛衝,山西省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車輛隨車押運員。被司法機關逮捕。

    14.宋曉艷,山西省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機關逮捕。

    15.趙海龍,山西省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車隊隊長、安檢組負責人。被司法機關逮捕。

    16.劉瑞祿,河南省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偵查並採取指定監視居住強制措施,5月5日執行逮捕。

    17.岳勁濤,河南省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貨運管理科科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14日批准逮捕。

    18.肖維,河南省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貨運管理科科員。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14日批准逮捕。

    19.王天禎,河南省焦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科科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偵查並於次日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23日批准逮捕。

    20.高春寶,河南省焦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科副科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23日批准逮捕。

    21.郭新明,河南省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22.劉海新,河南省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原所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30日取保候審。

    23.鄧秋霞,河南省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黨支部原副書記。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30日取保候審。

    24.田修洞,河南省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維修科原科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30日取保候審。

    25.蘇保鋼,河南省正拓罐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因涉嫌濫用職權、行賄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偵查並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4月23日批准逮捕。

    26.湯天才,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肇事車輛駕駛員。被司法機關逮捕。

    27.馮國強,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肇事車輛隨車押運員。被司法機關逮捕。

    28.李榮星,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被司法機關逮捕。

    29.錢兆華,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被司法機關逮捕。

    30.李小建,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室主任兼安全科科長。被司法機關逮捕。

    31.尚建國,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貨運科科長。被司法機關逮捕。

    32.宋黎明,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科GPS監控中心職工。被司法機關取保候審。

    33.湯保才,河南省孟州市肇事車輛實際車主。被司法機關取保候審。

    涉事車輛生産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的違法違規問題,由公安司法機關進行查處。其他有關人員是否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查處並已採取措施的人員中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劉潤民,山西省晉城市市委副書記、市長。貫徹落實國家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董新品,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對高速公路運營單位安全運營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高速公路應急預案的制定與實施指導不力,對信息監控中心管理制度不規範、執行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焦光善,山西省晉城市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2010年4月至2014年2月24日任山西省晉城市副市長,分管交通運輸工作。在分管交通運輸工作期間,貫徹落實國家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不力;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工作重視不夠;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開展的安全生産大檢查專項整治中,對晉城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督促指導不到位;對存在的問題抓整改落實不徹底。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4.崔守安,山西省晉城市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2010年7月至2014年3月2日任晉城市澤州縣縣委書記。在任澤州縣委書記期間,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不力;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生産重視不夠;對澤州縣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督促指導不到位;對相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5.李正根,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全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法律法規不力;對分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督促檢查不到位;對相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6.李健,山西省晉城市政府辦公廳調研員、澤州縣政府黨組成員,分管澤州縣交通運輸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法律法規不力;對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求不嚴、督促檢查不到位;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開展的安全生産大檢查專項整治中,未及時督促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整治提出實施方案。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7.賈承建,山西省晉城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法律法規不力;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開展的安全生産大檢查專項整治中,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專項整治只提出一般性要求,未組織提出專項整治方案;對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督促指導不力、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8.李海軍,山西省晉城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晉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局長。未正確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督促落實“兩個主體責任”不到位;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和隱患排查不深入,安全生産源頭管控不到位,日常檢查和隱患排查整治不徹底。對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等安全隱患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9.車保林,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交通運輸局黨總支書記、局長。未認真履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對澤州縣道路運輸管理所督查指導不到位;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産日常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0.任進才,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交通運輸局黨總支副書記、副局長,分管安全生産工作,代管澤州縣道路運輸管理所。工作失職。未認真履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對澤州縣道路運輸管理所開展的安全生産管理工作督查指導不到位;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項整治工作組織不力;對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1.史虎元,中共黨員,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道路運輸管理所副所長,主持全面工作。工作失職。未認真履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生産管理工作重視不夠、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整治不力;對客貨場站辦公室履行日常監管職責不到位;對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2.劉文年,河南省孟州市委副書記、市長。貫徹落實國家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3.王保宏,中共黨員,河南省孟州市副市長,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督促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對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履行交通運輸行業管理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4.謝如臣,河南省焦作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相關科室履行監管職責監督檢查不到位;對相關人員未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5.楊戰國,河南省焦作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運輸管理科、道路運輸管理局。對運輸管理科、道路運輸管理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不到位;對分管部門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6.鄭保山,中共黨員,河南省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局長。沒有認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陜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對暴露的問題督促整改不力;對道路運輸管理局相關科室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7.宋銘興,河南省孟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法制安全科、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認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陜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對暴露的問題督促整改不力;對分管的科室和公司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8.毛宇輝,中共黨員,河南省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所長。工作失職。沒有認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陜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對暴露的問題督促整改不力;對分管領導及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9.周存信,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分管信息監控中心,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對高速公路應急預案的制定與實施指導不力,應急預案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差;對信息監控中心指導不到位,對管理制度不規範、執行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0.張三宏,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總經理。對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安全運營督促指導不到位;對該公司應急預案的制定與實施指導不到位;對信息監控中心工作不規範、制度執行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和對澤州收費站煤焦車輛擁堵疏導措施不得力的問題失察;對煤管站在收費站廣場違規設立指揮崗的問題未及時糾正。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1.趙樹森,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未認真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對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安全運營督促指導不力;對公司應急預案的制定與實施指導不到位。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2.田冬,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對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應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應急預案針對性不強、啟動標準不明確;應急培訓、演練工作與實際結合不緊密,內容不夠具體、可操作性不強。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3.張國兵,中共黨員,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信息監控中心主任。工作失職。對信息監控中心工作人員管理和培訓不到位;對應急預案執行不力;信息監控中心值班人員發現道路擁堵情況後未及時報告、未通知交警和煤管站等部門、未對擁堵情況進行跟蹤和處理。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4.李光光,中共黨員,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澤州收費站站長兼晉濟高速超限檢測點主任。工作失職。對澤州收費站管理不力;對收費站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疏導煤焦車輛擁堵的問題失察。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5.張鵬,中共黨員,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收費管理科副科長、收費站副站長。作為澤州收費站事故當日值班領導,工作失職。在收費站煤焦車輛出現的擁堵問題後,未採取有力措施加大收費放行力度,也未主動與高速交警、煤焦管理站溝通協調,解決車輛擁堵措施不得力。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6.宋陸武,中共黨員,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三支隊支隊長。對高速公路解除封閉後會出現車輛擁堵的問題,沒有高度重視,對重要路段加強巡查保暢通工作指導不力;對八大隊履行高速公路道路安全管理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7.陳雁林,中共黨員,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三支隊副支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沒有認真分析預判解除封閉後可能出現車流量增大的情況,沒有做出相應的安排部署;對道路暢通、保安全工作督促疏導不力。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8.程海兵,中共黨員,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三支隊秩序科副科長,主持秩序科工作。工作失職。沒有認真分析預判解除封閉後可能出現車流量增大的問題,沒有做出相應的安排部署;對道路暢通、保安全工作督促疏導不力。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9.南征,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城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晉城市公路煤炭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對下級單位和部門的監督、指導不力,致使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指揮崗長期違反設計要求運行。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0.曹建忠,中共黨員,晉城市公路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副經理。抓日常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不到位,應該發現而未能發現指揮崗違規設置問題,致使該指揮崗長期違反設計要求運行。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1.劉立強,晉城市公路煤炭銷售有限公司站務管理部主任。在對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日常的監督、檢查和工作指導中,均沒有對該指揮崗的不合理設置提出異議,致使該指揮崗長期違反設計要求運行。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32.來紅旗,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黨支部書記、站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指揮崗違規設置並長期運行的問題未督促整改。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3.王沁和,中共黨員,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副站長,分管指揮崗。工作失職。應當及時發現指揮崗設置的問題,並提出整改的措施,但未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指揮崗長期違反設計要求運行。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此外,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三支隊八大隊秩序中隊中隊長侯昱,已于3月21日墜橋自殺身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三)相關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依據《安全生産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責成山西省安全監管局、河南省安全監管局對相關責任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處以法定上限的罰款。

    2.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産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並採取措施的相關車輛生産企業進行處罰。

    3.建議責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和吸取經驗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産工作。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有效防範和減少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發生,提出以下建議:

    (一)要始終堅守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紅線”。

    山西、河南兩省及其他各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岩後隧道“3•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的沉痛教訓,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安全生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始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産責任體系,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生産工作。要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尤其是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進一步明確和落實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責任、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責任和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充分發揮地方各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監管聯席會議等協調機制的作用,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各類突出問題,逐一研究和落實防範措施,切實加強安全生産特別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和隧道交通安全工作。

    (二)要大力推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山西、河南兩省及其他各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督促各類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貫徹落實,堅決杜絕“包而不管、挂而不管、以包代管、以挂代管”的情況發生;要督促運輸企業加強駕駛員、押運員培訓、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訓、考核制度和錄用、淘汰機制,著力提升從業人員的法制意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嚴禁不具備相應資質、安全培訓不合格和安全記錄不良的人員駕駛危險貨物機動車輛;要督促各類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採購合格運輸車輛,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日常檢查和定期維護保養,始終保持營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確保運輸車輛安裝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2011)的GPS衛星定位裝置,並保證車輛監控數據準確、實時、完整地傳輸。

    (三)要切實加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力度。

    山西、河南兩省及其他各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力度。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的日常安全監管,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包而不管”、“以包代管”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以及有挂靠問題且“挂而不管、以挂代管”的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要依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要責令停業整頓。對整改驗收不合格的,要依法依規取消其相應資質。同時,要嚴格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及時掌握駕駛員的違章、事故記錄及誠信考核、繼續教育等情況,對於記分週期內扣滿12分的駕駛員,要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三年內不予重新核發。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研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警示標誌標識的設置,完善相關標準,提高防護等級,督促相關汽車生産廠商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上噴塗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標識。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尚未開展危險化學品罐體檢驗檢測專項資質許可以前,由具備危險化學品壓力罐車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負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出廠檢驗和定期檢驗;質監部門要督促檢驗檢測單位按照相關法規標準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進行嚴格的檢驗檢測,依據檢驗檢測結果逐臺出具檢驗證書。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駕駛員管理,嚴格管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綜合監管,推動有關部門搞好直接監管,促進各項工作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督促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採取“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彙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方式,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開展暗查暗訪,深查企業安全管理狀況及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對監管工作不到位的地區和部門要進行問責;對於安全隱患嚴重、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要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曝光。

    (四)要全面排查整治在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加裝緊急切斷裝置。

    山西、河南兩省及其他各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督促各類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嚴格執行GB18564.1-2006強制性標準要求,逐臺核查常壓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情況。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此類車輛安裝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集中進行整改。對於2006年11月1日以後出廠的常壓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銷售合同或技術確認書中已明確為運輸危險貨物且沒有安裝緊急切斷裝置的,由車輛生産企業免費安裝緊急切斷裝置;在銷售合同或技術確認書中沒有明確為運輸危險貨物但實際用於運輸危險貨物、沒有安裝緊急切斷裝置的車輛,或車輛生産企業已倒閉,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廠仍在使用的、沒有安裝緊急切斷裝置的常壓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要由車輛使用單位委託符合條件的車輛生産企業加裝緊急切斷裝置。凡在2014年底前未加裝緊急切斷裝置的常壓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從2015年1月1日起,檢驗檢測單位不予出具相關檢驗合格證明,交通運輸部門取消車輛營運資格,收回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

    (五)要進一步加強公路隧道安全管理。

    山西省及其他各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研究制定切實有效的公路隧道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公路隧道本質安全度。交通運輸部門要完善隧道硬體設施,增設和完善燈光照明、防撞護欄、緊急避險車道和限速、禁止超車交通警示標識和逃生指示標識等隧道安全基礎設施,嚴控車輛進入隧道時的速度;要根據隧道實際情況加裝監控視頻、聲光報警、應急廣播、應急按鈕等裝置,確保緊急狀態下隧道內人員能夠第一時間獲知危險信息,及時避險逃生;要全面排查、評估公路隧道沿線各類檢查站、收費站、煤管站等選址對隧道內車輛快速通行的影響,對易造成隧道交通擁堵、導致事故發生的,要立即停用或取消。公安交管部門要完善隧道安全通行措施,提高管控水平,嚴格管控公路隧道路面通行秩序;要加大對各類道路交通違法違章行為的處罰力度,嚴查嚴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公路隧道內違法變道、超速超員、疲勞駕駛、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等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各相關部門要將公路隧道擁堵作為重大險情來應對處置,快速、有效處置隧道車輛擁堵,妥善管理和處置已處在隧道內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保證人員、車輛安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導有關部門依法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責任。

    (六)要進一步加強公路隧道和危險貨物運輸應急管理。

    山西、河南兩省及其他各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公路隧道應急管理工作。要針對本地區路網佈局、産業特點和可能發生的各類事故,抓緊完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和各類公路隧道事故應急處置方案;要下大力氣整合危險貨物運輸企業GPS監控平臺、高速公路交通運行監控系統、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管理系統等信息系統資源,統一和規範地方政府危險貨物事故接處警平臺,強化應急響應和處置工作,建立責任明晰、運轉高效的應急聯動機制。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涉事人員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要及時、安全、有力、有序、有效進行應急處置,並抓緊核清傷亡人數,準確上報和發佈事故信息;要針對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尤其是隧道事故特點,依託相關企業和單位,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專門裝備和物資,加強技戰術訓練,定期進行應急演練;要把事故應急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訓作為全民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計劃,通過媒體宣傳等多種形式,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全民事故防範意識和逃生避險、自救互救技能。

    (七)要加強安全保障技術研究和健全完善安全標準規範工作。

    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汽車和挂車後下部防護要求》(GB11567.2-2001)、《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等有關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對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的後下部防護提出專門要求,提高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後下部防護裝置的強度和性能;針對不同種類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主卸料口的合理位置提出通用要求,明確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主卸料口及三道安全閥的位置和設置,優化車輛罐體閥門等裝置的連接方式,明確罐體出廠檢驗和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提升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被動安全性。特別是要以此次隧道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為導向,組織有關力量開展隧道安全保障技術研究,修改完善公路隧道相關設計建設標準規範,切實提高公路隧道安全設防等級和本質安全水平。

    國務院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岩後隧道“3•1”

 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調查組 

責任編輯: 康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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