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6日電(記者常志鵬)國家郵政局16日信息顯示,國家郵政局與民航局聯合發佈了《鋰電池郵件航空運輸管理辦法》,對我國鋰電池郵件航空運輸各環節做出明確規範。 《辦法》適用於郵政企業將鋰電池郵件交付航空運輸的活動,共計17條,主要內容包括郵政企業將鋰電池郵件交付航空運輸應當滿足的條件、允許航空郵寄鋰電池的條件、郵政企業控制危險品郵件進入航空運輸的程序要求、郵政企業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大綱內容要求等。 《辦法》明確了郵政企業在鋰電池郵件交付航空運輸中的安全主體責任,以及各運輸航空公司和各機場公司的安全檢查責任。重點強調了郵政企業將鋰電池郵件交付航空運輸前應滿足的條件,即建立控制危險品郵件進入航空運輸的程序,制定和持有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大綱並根據大綱對其員工進行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程序和培訓大綱均應當接受民航局的評估和批准。 《辦法》對郵政企業允許航空郵寄的鋰電池應滿足的條件進行了規定,要求鋰電池必須安裝在設備中,鋰離子電池芯的瓦時額定值不超過20Wh,鋰離子電池的瓦時額定值不超過100Wh,鋰金屬電池芯的鋰含量不超過1克,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合計鋰含量不超過2克。規定還要求每個鋰電池芯或鋰電池的所屬類型證明需滿足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分第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的要求,無論鋰電池所含的鋰電池芯是否通過上述試驗,該鋰電池必須通過試驗。根據規定,航空郵寄的鋰電池芯和鋰電池必須做好防短路措施。 另據了解,目前,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我國的危險品郵件航空運輸執行現行有效的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2013-2014版《技術細則》關於允許航空郵寄危險品的相關規定發生變化,國家郵政局與民航局聯合製定了《鋰電池郵件航空運輸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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