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擴大就業,鼓勵創業帶動就業,青海省財政實施支持促進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將稅收優惠調整至國家允許的最大限度,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上浮20%-50%。 記者6月20日從省財政廳了解到,這項政策實施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到3年期滿為止。 根據這項政策,對青海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或《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在國家規定限度8000元的基礎上上浮20%,按9600元限額標準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其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實體,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在國家規定4000元基礎上上浮50%,即按每人每年6000元定額依次扣減;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的企業實體,定額標準在國家規定4000元基礎上上浮30%,即按每人每年5200元定額依次扣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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