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沒有社會共治,就沒有食品安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6-23 20:2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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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6月23日電(新華社記者 胡浩 崔清新)頒布實施五年後,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23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次審議,擬建立“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儘管尚在修訂之中,這部與民生息息相關的法律已被寄予各種厚望。

    正如一場精彩的足球比賽離不開完美的協同配合,守住食品安全的防線,絕不是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戰鬥,同樣需要各方面各環節互相配合的“社會共治”。

    精彩的球賽首先離不開奔跑著的球員努力盡責的表現,食品安全也同樣首先需要作為第一責任人的食品生産和經營企業承擔其主體責任,主動把好上下游産品質量關,憑藉過硬的産品、細緻的服務、可靠的誠信贏得消費者的喝彩。食品安全歸根結底是“産”出來的,如果生産者不生産不安全的食品,如果銷售者不銷售不安全的食品,食品安全之憂自然消解。

    足球比賽中,守門員承擔著一夫當關、萬夫莫開的職責,而守護著食品安全大門的政府監管部門,職責就是不讓有問題的産品流到消費者的手裏。食品安全也是“管”出來的,無論是制定政策、確定標準還是市場監管,無論是審批許可還是執法監督,政府都負有責任。因此,各級政府在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方面,應多一些“馬前卒”,少一些“馬後炮”;多一些“組合拳”,少一些“太極拳”;多一些鐵面執法,少一些人情勾兌。

    裁判,是比賽中另一個不可或缺的力量,包括主裁、邊裁和第四裁判。食品安全的社會共治中同樣不可或缺將違規者處罰直至宣判出局的力量,包括執法部門和行業協會、媒體等社會組織,以及眾多消費者。人人都是不合格食品的潛在受害者,當公權機構與民眾都同時享有知情權、監督權、舉證權,市場便如同多了無數火眼金睛,讓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無所遁形,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實現食品安全領域的社會共治,需要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共同落實,行業自律和社會他律共同生效,市場機制和利益導向共同激活。只有形成社會各方良性互動、理性制衡、有序參與、有力監督的社會共治格局,才能不斷破解食品安全的深層次制約因素,才能不斷鞏固食品安全的微觀主體基礎和社會環境基礎。

責任編輯: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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