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食品安全法實施5年來首次修訂,擬用“重典”守護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修訂草案保留了現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對現有的一些條款作出重要修改,明確食品生産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等重要表述,完善食品追溯等重要制度,並新增了大量條款,對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網絡食品交易等現實問題作出新的規定——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擬用“重典”守護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中國食品企業違法生産經營現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監管體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適應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責任偏輕、重典治亂威懾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説明時明確表示。 最嚴格監管制度覆蓋全過程 草案明確提出,設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草案對食品生産、銷售、餐飲服務等各個環節,以及食品生産經營過程涉及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等有關事項,有針對性地補充、強化相關制度,提高標準、全程監管。”張勇介紹説。 例如,在食品生産環節,草案增設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檢驗等關鍵事項的控制要求,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配方備案和出廠逐批檢驗等義務,並規定不得以委託、貼牌、分裝方式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在食品流通環節,增設批發企業的銷售記錄製度和網絡食品交易相關主體的食品安全責任;在餐飲服務環節,增設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原料控制義務,以及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規範。 值得注意的是,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還包括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細化生産經營者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增加規定食品和食用農産品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除了具體的嬰幼兒奶粉的相關規定以外,食品安全法關於食品生産銷售和消費這個全過程最嚴格的監管措施以及最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對整個嬰幼兒奶粉市場都是適用的。”商務部研究院消費經濟研究部副主任趙萍説,這條規定對於保障嬰幼兒奶粉質量有非常重要的支撐作用,特別是具體到進口嬰幼兒奶粉規定方面,重新建立起進口奶粉的可追溯制度就變得更加容易。 另外,草案補充規定了保健食品的産品註冊和備案制度及廣告審批制度,規範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聲稱;補充食品添加劑的經營規範和食品相關産品的生産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進出口食品管理制度,重在把好進口食品的口岸管理關;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將現行分段監管體制修改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負責食品生産、流通和餐飲服務監管的相對集中的體制等。 也有專家表示,希望此次法律修訂,能夠推動我國食品追溯體系的完善和落實,通過法律確保建立起來的極為嚴格且更具操作性的監察制度能讓每一份食品都可查可追,讓違法行為無處遁形。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第一時間就受到最嚴厲的打擊。 最嚴格法律責任制度約束各方主體 “食品安全法是貫穿於民生、經濟與法治3大主題的法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重典治亂、源頭治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如何降低維權成本,提高違法成本,避免出現消費者“為追回一隻雞殺掉一頭牛”的現象,成為本次修法的重點。 草案對此明確提出,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對違法生産經營者實行最嚴厲的處罰,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肅的問責,對違法作業的檢驗機構等實行最嚴格的追責。”張勇解釋説。 張勇在説明中指出,草案突出了民事賠償責任。如規定實行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完善了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價款或3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在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方面,張勇表示,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草案規定直接吊銷許可證,並處最高為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對明知從事上述嚴重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産場所或者向其銷售違禁物質的主體,規定了最高20萬元的罰款;對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規定終身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華琳認為,就民事責任方面而言,食品侵權案件存在事實認定困難、因果關係判定困難、侵權賠償金額過低、欠缺懲罰性賠償制度等問題;就刑事法律責任而言,存在行政處罰與刑罰銜接機制不暢,部分違法者逍遙法外的現象,“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責任的綜合設計,適度增強食品安全法的懲處力度。” 據介紹,草案細化並加重對失職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如增設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的情形;設置監管“高壓線”,對有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3種行為的,直接給予開除處分。草案還分別規定,生産經營者、監管人員、檢驗人員等主體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共治防範安全風險 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範是本次修法的又一亮點。張勇指出,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等基礎性制度,增設生産經營者自查、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重點制度,重在“消除隱患和防患于未然”。 在增加規定風險分級管理要求方面,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同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質量監督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食品生産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信息,向社會公佈並實時更新;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産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的金融機構。 除了政府機構,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也應成為不可或缺的防治力量。對此,草案明確了實行社會共治。 具體而言,草案規定了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明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給予舉報人獎勵;規範食品安全信息發佈,強調監管部門應當準確、及時、客觀公佈食品安全信息,鼓勵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同時規定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客觀、真實、公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信息;增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規定國家鼓勵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支持食品生産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同時授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會同保監會制定具體辦法。(記者 李萬祥 李 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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