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終於有了實質性進展。6月23日,《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正式發佈,此時距保監會首次發出這一意見的“徵求意見稿”僅3個月。 風險控制是首要任務 對於即將啟動的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説得坦誠,“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在我國是一個新生事物,在國外也是一項小眾業務。不論對監管部門、保險公司還是對消費者,都沒有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鑒,這個指導意見比較粗淺。”如此低調的表態,顯示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創新特性。 如何控制好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的風險,是監管層,也是保險機構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細讀這份《指導意見》,處處能感受到監管層的風險控制意識。 首先,試點時間長達兩年,試點城市僅為北京、上海、廣州、武漢4地。保監會人身監管部養老處處長姚渝解釋説,北京、上海、廣州是一線城市,保險市場相對成熟,老齡人口數量較多,房地産市場容量也較大,而在北京和武漢有兩家保險公司投資建立了養老社區,保監會希望在提供資金養老方式的同時,探索實物養老模式,所以選擇了武漢。 其次,《指導意見》對參與抵押養老保險的保險公司從資質到銷售過程和服務都有嚴格的管控。比如,入圍險企條件為已開業滿5年,註冊資本不少於20億元;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申請試點時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等。 《指導意見》強調,保險公司應明確提示消費者抵押房産的後續評估、管理和處置情況,不得誇大房産增值在提升養老金領取水平方面的作用。業務宣傳材料應由總公司統一製作並嚴格管理,分支機構、銷售人員不得擅自編寫、印製宣傳材料。 據了解,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保險公司正式向保監會提出展開此項業務的申請。不過,姚渝説,“謹慎並不代表沒有公司承接。3月份下發徵求意見稿後,已經有保險公司開始設計産品。” 短期內將是小眾業務 我國養老市場目前已經形成政府主辦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構成的養老保險3大支柱。數據顯示,近10年來,新興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的複合增速達到了75%。 但不爭的事實是,以房養老的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並不適合所有老年人,至少從目前看,這將是一個小眾商業養老保險産品。海通證券行業分析師涂力磊認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現實操作中將面臨3大困境:一是房屋到期後如何處理,涉及到房價變動問題;二是社會養老還是親子養老,涉及到社會觀念的問題;三是反向抵押還是直接出租,涉及投資效益問題。 袁序成也表示,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推出只是給有需求的老年人多提供一種養老選擇。這種選擇完全是市場化的,需要更理性看待,才能營造出消費者、險企和監管層3方共贏的局面。 最大程度保護消費者利益 儘管如此,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有不少創新的看點。一是保險方式有兩種選擇,即根據保險公司對於投保人所抵押房産增值的處理方式不同,試點産品分為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産品和非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産品。參與型産品指保險公司可參與分享房産增值收益,通過評估,對投保人所抵押房産價值增長部分,依照合同約定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分配。非參與型産品指保險公司不參與分享房産增值收益,抵押房産價值增長全部歸屬於投保人。 二是不同於銀行一般意義上的反向抵押貸款。在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中,反向抵押落腳在一個終身年金保險産品上,保險公司承擔了消費者的長壽風險,並借鑒了英國、加拿大等保險發達國家同類産品中有關“不可追償”條款,即如果老人過世時,保險公司拍賣房産價值不足以覆蓋支付的養老年金時,由保險公司自行承擔;而拍賣房産價值超過償還金額時,則返還給抵押人的親屬。此外,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猶豫期比一般保險産品長,為30個自然日。這都在更大程度上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記者 江 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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