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衛發明電〔2014〕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做好疾病應急救助有關工作,根據各地工作進展情況,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實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結合本地區實際,採取積極措施,認真做好相關工作。 (一)各省(區、市)要于2014年9月底前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明確基金經辦管理機構,並制訂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同時抄送我委)。要細化救助基金的申請、審核、支付等具體流程,使政策可操作、能落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合理支付,儘快發揮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作用。 (二)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主動向政府彙報,積極協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協調機制,並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內設立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日常協調工作。 二、積極救治急危重傷病患者 各醫療機構要組織學習疾病應急救助制度,並根據相關要求,修訂完善有關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對於需要緊急救治,但無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確無力繳費的患者,要按照《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範》進行及時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對於違反規定的醫療機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依法依規追究醫療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三、按照規定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醫療機構要指定部門或人員負責疾病應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集中向當地經辦管理機構提出基金支付申請。對於2013年《意見》下發後發生的,符合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各醫療機構應當於2014年10月底前提交基金支付申請。對於醫療機構在基金申請、審核、支付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辦公室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幫助予以解決。對於在疾病應急救助工作中,不執行疾病應急救助有關政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要予以通報批評等嚴肅處理。 四、加強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醫療機構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其建立相應工作規範,及時救治患者。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組織開展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總結有益經驗。我委將適時組織開展督導檢查。 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統計轄區內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情況,于2014年12月底前將疾病應急救助工作及基金使用情況書面報送我委醫政醫管局。 聯 係 人:王曼莉、張文寶 電 話:010-68792733、68792730、68792206(傳真)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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