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3日電(崔清新、高蕾)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13日聯合公佈了《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明確了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公務用車“新能源化”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國務院常務會議7月9日決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將對三類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這與五部門制定的實施方案的目標異曲同工,都是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力舉措。實施方案旨在以黨政機關引領示範、市場機制主導規範、量化考核全程跟進的方式,形成“硬指標約束保量、軟環境吸引提質”的政策運行機制,破解新能源汽車“久推不廣”的困局。 這位負責人説,方案明確提出了新能源汽車購買的“時間表”,指出2014年至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佔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於30%,以後逐年提高。此外方案還規定了各省區市其他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這幾年內購買新能源車的佔比,尤其指出2014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細微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區域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比例不低於當年15%。 關於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的範圍,方案明確界定為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針對公眾關心的新能源汽車的基礎設施配備,方案也作了明確規定: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於1:1。五部門要求按企業投資為主、政府鼓勵引導的原則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加強新能源汽車重點設施建設,保障充電需求。 對於如何落實這些目標要求,該實施方案圍繞規範採購管理、建立設施服務體系、優化使用環境等三方面提出了14項具體措施,包括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享受財政補貼,轎車採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後不得超過18萬元;地方政府應把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作為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納入城市建設發展總體規劃;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新增或改造的停車場,應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並配備充電樁;地方在制定和執行機動車限號行駛、牌照額度拍賣、購車配額指標、道路優先通行等制度方面,應對新能源汽車適當給予政策優惠等。 據介紹,方案還規定全程量化考核反饋監督,提出從2015年開始,各省區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應當按年度統計匯總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車配備情況、累計行駛里程、能耗、費用等情況,報送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同時,方案規定,對工作進展緩慢、未達到購買比例要求的予以通報;對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整改,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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