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産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推動節能環保産業發展,防治大氣污染,做好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工作,我局與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 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産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推進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統一部署、因地制宜、分類推進、逐步推廣的原則,在各級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推廣和應用新能源汽車,並逐步完善相關政策和配套設施,不斷擴大應用規模,促進新能源汽車産業技術進步和優化升級,推動節能環保産業發展,防治大氣污染,加強生態文明建設。 二、總體目標 (一)新能源汽車購買規模逐年擴大。 2014年至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納入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備案範圍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佔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於30%,以後逐年提高。除上述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外,各省(區、市)其他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2014年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佔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於10%(其中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細微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區域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比例不低於15%);2015年不低於20%;2016年不低於30%,以後逐年提高。 (二)配套基礎設施逐步完備。 按照“企業投資為主、政府鼓勵引導、形成工作合力、積極穩妥推進”的原則,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保障充電需求,建成與使用規模相適應、滿足新能源汽車運行需要的充電設施及服務體系。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於1:1。 (三)運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 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日常使用、處置等配套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責任明確、保障到位的工作機制。 三、實施範圍 (一)機構範圍。 本方案所稱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政府機關中以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機關為重點;其他公共機構中以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為重點。 (二)車型範圍。 本方案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以城區內行駛為主、運行路線相對固定的公務用車,應當選用純電動汽車。高寒地區可選用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 (三)應用範圍。 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機動車輛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其中,用於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鼓勵在環衛、郵政、旅遊、公交等更多領域和更廣泛用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 四、主要措施 (一)規範新能源汽車採購管理。 1.新能源汽車管理要嚴格執行現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有關規定,不得超過核定的編制數量。 2.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編報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時,應當明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數量、比例等,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根據新能源汽車購買比例下限要求嚴格審核並統籌安排。 3.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應當執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從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佈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選擇採購車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新能源汽車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並優先採購。 4.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享受財政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照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政策執行,其中,轎車(含機要通信用車)採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後不得超過18萬元。 5.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應當享受本地品牌同等補貼政策。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購買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車。 6.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除“整車購買”方式外,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租賃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車。 7.2014年底前,中央國家機關完成淘汰報廢黃標車工作。地方政府按照黃標車淘汰行動計劃,加快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黃標車淘汰報廢進度。更新黃標車時,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二)建立市場化充電設施服務體系。 8.地方政府應當按照適度超前、保障使用的原則,把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作為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納入城市建設發展總體規劃中,整合社會資源,出臺相關政策,鼓勵具有資質的企業充分競爭,參與升級改造傳統加油(氣)站、新建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運營維護。 9.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增或改造的停車場,應當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劃,充分考慮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並配建充電樁。隨著新能源汽車購買比例增加,在現有停車場中逐步增設充電樁。 10.充電設施運營維護企業,由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確定。 (三)優化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 11.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制定新能源汽車充電、維護等運行費用定額標準,核定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新能源汽車使用單位按照規定標準向運營企業支付費用。 12.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執行機動車限號行駛、牌照額度拍賣、購車配額指標、道路優先通行等制度方面,應當對新能源汽車適當給予政策優惠,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 13.供電企業應當積極做好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供電保障服務工作,採取分時電價機制引導用車單位合理安排充電時間,提高電能利用率。 14.充電設施運營維護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和基礎設施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對車輛、動力電池和充電設施進行實時管理,提高車輛故障和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保障新能源汽車安全、高效運行。 五、工作要求 (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統籌協調全國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政策指導、監督考核工作。各省(區、市)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工作由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二)自2015年開始,各省(區、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應當按年度統計匯總上一年度本省(區、市)新能源汽車配備情況、累計行駛里程、能耗、費用等情況,于3月31日前報送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三)各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新能源汽車購買情況的監督檢查,將執行情況納入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和公務用車管理績效評價考核範圍。對工作進展緩慢、未達到購買比例要求的,予以通報;對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整改,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四)即將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應當統籌考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進程,在核定保留車輛範圍內實施;各省(區、市)將新能源汽車各年度購買比例逐級分解細化,明確責任,提出具體落實措施。 (五)深入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工作人員對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改善環境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發揮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示範引導作用,形成有利於新能源汽車大規模使用的社會輿論氛圍,促進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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