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期下發了《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放寬市場準入,改革市場準入制度,這對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解決當前市場準入不統一、退出不暢、政府干預過多等問題具有積極作用。 一、實行負面清單模式,保障市場主體準入自由 負面清單是一種“非禁即入”的市場準入管理模式。《意見》指出,要“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清單以外的,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負面清單模式符合“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理念,是轉變經濟和社會治理模式的積極探索,也是新時期治國理政方法的重大轉變。 《意見》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一方面有助於激活市場主體的活力。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與市場主體自由的擴大緊密相連,自由意味著機會、創造和潛能的發揮。負面清單模式的核心理念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因而它賦予了市場主體更充分的行為自由,是一種激活主體活力、促進社會財富創造的法律機制。另一方面,有助於規範政府行為、促進行政行為的公開化、透明化。實行負面清單模式後,需要行政機關審批的領域僅限于法律明確列舉的事項,並要對市場準入的限制條件進行合理説明,政府的審批權力僅限于負面清單所列舉的事項,即使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沉默空間裏,行政機關也不得設置額外的市場準入條件,這極大地規範了政府權力的行使。此外,此種模式也有助於提高監管效率。市場主體只要符合法定的準入條件,行政機關“必須為”,實現由事前監管向事後監管轉變,形成一套高效完善的備案體系和公示公信制度,有利於準確掌握市場主體的實際經濟活動狀況,實現高效監管。 負面清單模式的良性運作,也需要政府實行“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職權法定原則。堅持這一原則就能夠有效地防止行政權的自我膨脹,妨礙市場主體的行為自由;能夠合理規範政府的行政許可行為,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確立依法行政的制度框架,理清市場和政府的關係。 二、改革工商登記制度,釋放市場主體活力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市場主體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重要舉措。《意見》強調“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大力減少前置審批,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這有利於鼓勵全民投資興業,釋放市場活力,也有助於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 一是實施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原有的最低註冊資本門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充分的市場競爭。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無疑會極大增加人們投資實業的興趣,積極開辦公司,進而增加就業機會,促進市場競爭。公司註冊資本從實繳到認繳的變化,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需求,這一改革將賦予投資者更多的自由,有利於提高企業資金運轉的效率,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自今年3月實施以來,登記註冊的企業數量大量增加,表明該項改革已取得了顯著成效。 二是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原有制度框架下,市場主體準入需要跨越註冊資本和行政審批兩大門檻,導致企業負擔過重,且效率低下。有關創業環境調查顯示,公司從註冊到開業所必經的審批時間,中國比國外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要長的多。因此,亟須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減少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加快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的步伐,簡化手續,縮短時限,積極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便捷進入市場。 三是發揮市場主體信息公開的作用。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和人們認識的深化,登記制度的法律定位也發生了變化,其功能主要不再是行政管理,而是一種在保護市場主體商業秘密前提下,將登記的事項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公示制度,是一項重要的信息提供、蒐集、共享的方式。應當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完善信息查詢制度,拓寬查詢渠道,為公眾查詢提供便捷高效服務,方便交易主體知曉交易相對人的經營狀況、資信狀況等。企業登記信息披露得越全面,越有利於保護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建立信任關係。 四是促進市場主體制度的統一。市場發展到今天,在吸引外資方面,應著力於營造良好的市場法治環境,而不是給三資企業超國民待遇。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需要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不能根據投資者身份實行內外兩套不同的市場主體制度,而應強化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統一市場準入的標準,適用相同的投資規則。從法律依據、登記程序、登記公示、登記事項、法律後果等方面統一登記制度。 三、完善市場主體破産制度,促進規範有序退出 劣不汰、優不勝,市場化退出機制是市場制度的重要內容。《意見》要求“完善企業破産制度,優化破産重整、和解、託管、清算等規則和程序”,對市場主體準入實行寬進的同時,健全市場主體的退出制度。 一是有效實施《企業破産法》。我國目前《企業破産法》的實施效果並不理想。統計顯示,生存時間在5年以下的企業佔企業總量的49.4%,每年有大量企業被登出或吊銷,但企業退出市場一般很少通過破産程序,往往採用自生自滅的方法,這可能導致企業資産不能依法清算、企業債務無法得到清償、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金不能支付等不良後果。因此,需要完善退出機制,執行清算程序,只要企業資不抵債達到破産條件,就按照《企業破産法》的規定進入破産重整程序。 二是探索建立個人破産制度。以個人名義從事商事經營的自然人主體,以及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都有可能因資不抵債而破産。在法律上有必要通過建立完善的個人破産制度,依法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維護債權人利益,並使善良的債務人通過破産得以免責,為其提供破産保護。 三是簡化完善退出程序。應當積極探索對資産數額不大、經營地域不廣或特定小微企業實行簡易破産程序,簡化和完善企業登出流程,對無債權債務企業實行簡易登出程序。 四是重視運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在市場主體退出時,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也能發揮積極作用。特別是公司註冊資本制度改革後,投資者可能利用較低的市場準入門檻,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規避公司債務,而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有利於提醒投資者審慎經營,從而起到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 依據《意見》的總體設計,政府將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在市場主體的登記制度、信用信息、退出機制等方面推進改革,為市場主體自由平等發展和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環境。(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 王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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