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包含誠信約束、諮詢評估、區域和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等諸多地方特色創設性條款 企業工資誰來定?勞資雙方共協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平衡勞資雙方利益、協調勞動關係的重要機制。如何在企業和職工之間搭建平等對話平臺,努力實現勞動關係雙方協商共謀、互利共贏?7月22日,《山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初次審議,山西省決定通過立法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 據了解,截至去年底,山西省組建工會的十萬餘家企業中,93545家開展了工資集體協商,涉及職工超過474萬人,可以説,走在全國前列。但是,目前我國規範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後,現行的規定、辦法等都屬於部門規章,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等對工資集體協商只有一些原則性規定。由此造成了認識不夠統一、協商不夠規範等問題。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總結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成熟經驗,制定山西省的地方性法規,推動這項工作開展。 條例草案注重體現山西省地方特色,有不少創設性條款。比如:為推動企業落實工資集體協商合同,增加誠信約束,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企業簽訂、履行工資集體合同情況列入企業“社會信用體系”“企業勞動保險守法誠信檔案”。為保證合同合法性和可行性,增加諮詢評估程序。條例草案規定:“各級協調勞動關係委員會及成員單位受協商雙方委託,在工資集體合同提交職工大會或職代會討論前,對合同內容進行諮詢評估。” 同時,通過近年山西省創新性實踐總結發現,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能夠有效解決中小型企業因規模小、數量多、人員流動快、管理不規範而導致的勞動爭議。但是,目前從法律法規到部門規章,對此均未明確規定。為此,條例草案進行了專門規定,彌補了法律空白,提高了工資集體協商的覆蓋面。此外,為發揮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作用,推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落實,條例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聽取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形式,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行監督”。 條例草案還將吸收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經過修改、調研、認證,再次提請審議。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