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打牢重慶經濟之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7-25 12:56 來源: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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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在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廢除企業年檢制度、大力取消事前審批的同時,加快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從主要依靠行政審批管企業,轉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誠信的市場秩序規範企業,是創新政府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改革舉措,有利於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讓“信用”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基礎樁”。

    近日,光明網記者深入重慶感受改革帶來的紅利。

重慶市江北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裏的工作人員接待前來辦理企業註冊登記的市民

    先試先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在重慶“落地生根”

    據悉,從1月28日起,重慶市全面實施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外,還在“先照後證”、放寬經營場所條件等多個方面進行了先行探索。

    一是實行“先照後證”制度。在市工商局和11個區縣先行試點,除保留涉及“國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産安全”的50項前置許可項目外,其餘前置許可一律改為後置,切實降低了市場主體的籌建成本和準入門檻。

    二是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簡化市場主體在住所外設立經營場所的登記要求,允許申請人根據實際情況提交多種形式的場所産權證明,並允許“一址多照”;對電子商務等不擾民行業的經營場所和以住宅作為住所用於行政辦公、通訊聯絡的,免予提交繁瑣的“住改商”證明材料和手續,解決了長期以來制約市場主體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的場所問題。

    三是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2012年,重慶市工商局出臺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37條意見,在西部率先試行註冊資本貨幣“零首付”、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分離登記等舉措,大幅降低了市場準入門檻。在此基礎上,以註冊資本制度改革為契機,全面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有效減輕了企業資金壓力,市場主體對於資金的運用更加靈活。

    此外,重慶市的企業信息公示平臺建立已經完成,可以通過企業聯合徵信系統向區縣政府、65個市級徵信成員單位公示含不良記錄的企業信用信息。

    政策利好,市場和民眾享受改革紅利

    制度的落實帶來的是“紅利”頗豐。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釋放政策紅利,民間創業熱情持續高漲,投資活力明顯增強,全市市場主體發展呈現出良好態勢。”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黃波告訴記者,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以來,重慶市新登記市場主體呈現“井噴”之勢。

    據介紹,今年上半年,重慶市新設各類市場主體12.57萬戶,其中企業4.23萬戶,同比增長33.74%;新設企業註冊資本達1633.13億元,同比增長143.9%,投資活力明顯增強;企業在市場主體總量的佔比由改革前的26%上升至27.3%,市場主體結構不斷優化。截止6月底,全市各類市場主體數量達158.6萬戶,市場主體數在全國直轄市排名第一。

    除此之外,重慶人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改革帶來的利好。

    重慶東銀殼牌的一位員工告訴記者,“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以前每年的營業執照年檢對於企業也是一份工作量較多的工作,現在取消年檢驗照程序,改為實行年報制度,雖然年報制度還沒有具體實施,但是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已取消了企業年檢工作,以前企業需要專人專職花費大量時間來完成這項工作,現在不再年檢,據説下一步年報制度只需要企業在電腦上通過網上年報系統按要求自行完善相關數據和事項,這項改革為企業節約了人力物力,給企業帶來了便利。”

    且行且完善,仍需法律等制度配套跟進

    工商登記制度先行,帶來利好的同時,也因為其他制度未能及時配套,仍存在不少問題。

    重慶市江北區工商分局企業註冊管理科副科長鄧玥告訴記者,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之後,註冊資本由實繳改為認繳,放寬了其他註冊資本登記條件,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不再作為登記事項,但後期監管的措施仍沒有出臺,易出現註冊資本申報不規範、隨意性大的問題。再加上“先照後證”制度的實施,有些企業主體對許可證認識不足,拿到營業執照後就不再主動辦理相關的許可證了。

    “有些前來註冊的主體,填報的信息都是虛假的,辦理執照之後就再也聯絡不上了”,鄧玥有些無奈。據統計,3月份以來,重慶市江北區工商分局出現了13戶類似的情況。“很多人並沒有辦理許可證的概念,以為有了執照就可以營業,而目前後續監管不足,所以才會導致這樣的情況。”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牽一髮而動全身,不僅僅是工商部門要做好相關工作,更需要其他相關部門的積極配合。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而言不是監管職責的弱化,而是對監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

    除此之外,相關法律法規未能及時跟進也給改革的步子帶來了不少阻礙。

    重慶市市食藥監局黨組成員石存玉坦言,按照當前部分先行法律,仍然要求“先證後照”,徹底實行“先照後證”與現行法律有“悖離”之處。

    新的註冊資本制度實施前,國家已修訂了《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但相關的配套法律或法規還沒有修訂,出現了法制上的漏洞,這在一定意義上為工商部門執行這項改革設置了法律障礙;要真正實行先照後證,就意味著目前存在的許多前置性審批必須清理或者廢除,如果這項改革不能到位,也會使這項改革缺乏必要的規制支撐。(記者 宋雅娟)

責任編輯: 穆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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