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發佈《關於調整國土資源部礦業權(非油氣礦産)申請部分要件報送方式的公告》,明確申請國土資源部發證的探礦權、採礦權所提交資料中,按規定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及相關意見等,自2014年9月1日起,不再要求申請人與其他申請資料一併提交。 據悉,“按規定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及相關意見”主要包括《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新立和擴大勘查範圍探礦權申請資料的通知》和《國土資源部關於申請新立和擴大勘查範圍探礦權報件清單》中規定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設置探礦權的意見”,以及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辦事指南中規定的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關於‘權屬無爭議’的證明材料”、“礦業權人履行義務等情況的意見”、“有關履行義務情況的證明材料”及相關意見等。此前,這些材料由礦業權申請人攜帶紙質件申請辦理礦業權。自2014年9月1日起,這些材料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內部專網直接傳輸電子件至部政務大廳。(丁全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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