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資委27日聯合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這份實施細則共8章60條,細化和完善了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審計報告、審計結果運用、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等內容。 細則明確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對象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含黨組、黨工委)正職領導幹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幹部,以及國有和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 根據細則,經濟責任審計監督重點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推動地區、部門、單位科學發展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財政財務收支和內部管理情況;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審計評價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注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及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突出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産管理、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幹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細則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幹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相關部門應當逐步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審計整改、審計結果公告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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