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30日電 中央檔案館30日公佈了日本戰犯今吉均的侵華罪行自供提要。 據今吉均1954年6月筆供,他1906年生於日本大分縣。1932年在日本奉天自治指導部任職。1943年,任偽龍江省警務廳廳長。 重要罪行有: 1932年8月,為鎮壓抗日運動,“動員了500名警察隊員、800名自衛隊員”,“在昌圖縣城西門外2公里的地方逮捕了6名愛國者”,並投入監獄,先後將其全部殺害。11月上旬,在昌圖車站附近,命令日本警察“用日本刀將1名中國農民斬首”。 1933年2月中旬,在亮中橋通江口一帶抓捕抗日群眾二十二、三名。3月上旬,對其中包括田振東司令的父親田旺和其參謀長朱小飛等14人,命令“在昌圖縣城南空地上把他們槍殺了”。 5月,赴偽熱河代理公署任職。在此期間,“協助警務廳彈壓人民及為民政廳生産鴉片而栽培罌粟”,毒害中國人民。 1935年8月,參加日軍肅清珠河縣治安行動,在某村莊逮捕1名中國青年,“在大豆地裏將他斬首了”。後在某村又逮捕5名青年,先後全部將其用軍刀殺死。前後所燒民房達“540戶人家,使3千數百名居民走投無路”。 1943年,“在龍江省泰康設立矯正輔導院”,先後“將2100名左右的反滿抗日分子至中國愛國者,送至矯正輔導院”。“強制使他們勞動,以致出現很多死亡者。” 1943年9月,“秘密中逮捕了1名中國人”,使用酷刑拷問無果,將其注射致死,把屍體投入嫩江。 1944年2月,抓捕抗日義士,“在景星縣逮捕兩名,在洮南縣逮捕1名”;6月,“逮捕42名愛國者”,押送至齊齊哈爾收監,其中一人被酷刑拷問致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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