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産能嚴重過剩行業産能置換實施辦法》印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8-02 21:08 來源: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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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做好部分産能嚴重過剩行業産能置換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産業〔2014〕2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要求,嚴禁産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産能,現就做好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産能置換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視産能置換工作

    對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新(改、擴)建項目,實施産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是加快淘汰落後産能、化解産能過剩矛盾、促進産業升級和佈局優化、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提高認識,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嚴格落實等量或減量置換要求,堅決遏制産能盲目擴張勢頭。

    二、要切實把握産能置換原則

    (一)堅持控制總量和優化存量相結合。按照疏堵結合、嚴禁新增産能的思路,結合産業佈局優化和結構升級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後和過剩産能,為實施新(改、擴)建項目騰出資源、環境容量和市場空間。

    (二)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引導相結合。鼓勵各地探索實施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市場化運作的産能指標交易,發揮市場作用,支持跨地區産能置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三)堅持統籌考慮和區別對待相結合。制定産能置換方案,要統籌考慮地區資源優勢、環境容量等因素,實行區別對待。對環境敏感區域,須實施減量置換,其他地區可實施等量置換。

    三、要嚴格落實産能置換要求

    各地要按照《部分産能嚴重過剩行業産能置換實施辦法》(見附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加強與發改、國土、環保等部門溝通和銜接,認真組織企業科學制定産能置換方案。要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審核把關,確保項目真實、産能合理,明確淘汰期限。同時,做好置換方案核實確認、公告公示和監督落實等工作。

    各地要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和貫徹落實,及時總結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附件:部分産能嚴重過剩行業産能置換實施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4年7月10日

(聯絡電話:010-68205196/5194)

 

部分産能嚴重過剩行業産能置換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遏制産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嚴禁新增産能,化解産能過剩矛盾,引導産業有序轉移和佈局優化,推進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按照《國務院關於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産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建設,須制定産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實施減量置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部分産能嚴重過剩行業為:鋼鐵(煉鋼、煉鐵)、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業。

    本辦法所稱的産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建設,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産能等量置換是指新(改、擴)建項目應淘汰與該建設項目産能數量相等的落後或過剩産能;減量置換是指新(改、擴)建項目應淘汰大於該建設項目産能數量的落後或過剩産能。

    本辦法所稱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以及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等9市,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

第二章 置換産能確定

    第四條 2013年度及以後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業淘汰落後和過剩産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確壓減範圍的鋼鐵産能),方可用於産能嚴重過剩行業新(改、擴)建項目産能置換,且不得重復使用。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後産能,不得用於産能置換。

    淘汰項目産能數量依照産能換算表(見附1)核定。

    第五條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需置換淘汰的産能數量按不低於新(改、擴)建項目産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區實施等量置換。

第三章 産能置換指標交易

    第六條 支持跨地區産能置換,引導國內有效産能向優勢企業和更具比較優勢的地區集中,推動形成分工合理、優勢互補、各具特色的區域經濟和産業發展格局。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實施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市場化運作的産能置換指標交易。

    第七條 産能置換指標交易由各省(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組織協調,制定具體交易實施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搭建全國産能置換指標供需信息平臺,為産能置換提供信息服務。同時,探索建立全國産能置換指標交易平臺。

    第九條 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業用於交易的産能置換指標,需指標出讓方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公示,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登記(見附2),在全國産能置換指標供需信息平臺發佈。

    鋼鐵(煉鐵、煉鋼)、電解鋁行業用於交易的産能置換指標,需指標出讓方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報省級人民政府公示,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復核確認,在全國産能置換指標供需信息平臺發佈。

第四章 置換方案內容和確認

    第十條 産能置換方案主要包括淘汰項目和新(改、擴)建項目基本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淘汰項目所屬的行業和地區、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主體設備(生産線)、核定的産能和拆除時間,以及相關材料(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生産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材料)。

    (二)新(改、擴)建項目所屬的行業和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主體設備和産能。

    (三)通過跨省(區、市)交易獲得的産能置換指標,需提供指標出讓方省級人民政府確認意見,以及供需雙方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完成交易的確認意見。

    第十一條 新(改、擴)建項目企業,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制定産能置換方案,按各省(區、市)相關要求報送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核實産能置換方案,確保淘汰項目真實、産能合理,明確置換産能淘汰期限。

    第十三條 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業産能置換方案及核實確認意見(見附3),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後向社會公告(見附4),同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全國産能置換指標供需信息平臺發佈;

    將鋼鐵(煉鐵、煉鋼)、電解鋁行業産能置換方案及核實確認意見(見附3),報省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示(見附4),同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各地報送的鋼鐵(煉鐵、煉鋼)、電解鋁行業産能置換方案進行復核,對確認的産能置換方案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置換方案監督落實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各省(區、市)確認的置換方案進行抽查。同時,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各界監督作用。

    第十六條 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省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的産能置換方案,按照《關於印發淘汰落後産能工作考核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産業〔2011〕46號)要求,將用於置換的全部淘汰項目,列入年度淘汰落後産能企業名單,組織拆除主體設備(生産線),使其不能恢復生産。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淘汰落後産能工作部際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對各地年度包括用於産能置換的淘汰落後和過剩産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公開檢查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的各類所有制企業。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並根據産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解釋。

    附1 産能換算表.doc
    附2 産能置換指標交易登記表.doc
    附3 産能置換方案核實確認意見表.doc
    附4 建設項目産能置換方案的公告.doc

責任編輯: 穆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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