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禁止銷售和進口高灰分劣質煤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8-06 19:3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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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8月6日電(記者陳煒偉、趙超)記者6日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了解到,為規範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發展改革委出臺了《煤炭經營監管辦法》。辦法明確,煤炭經營主體應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禁止銷售或進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質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範圍內單位或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煤炭。

    這個將於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規定,銷售或進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質煤炭,或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範圍內單位或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煤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在交易和監管體系方面,辦法提出,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政策引導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場體系。此外,發展改革委建立統一的煤炭經營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對企業備案、年度報告、監督檢查等信息管理以及煤炭經營活動的動態監測。

    辦法規定,各類煤炭經營主體均應在有資質的社會徵信機構建立企業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記錄。各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加強煤炭經營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向社會徵信機構開放,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並對違法失信行為予以公示。

    辦法明確,從事煤炭運輸的車站、港口及其他運輸企業不得利用其掌握的運力作為參與煤炭經營、謀求不正當利益的手段。禁止行政機關設立煤炭供應的中間環節和額外加收費用。

    在煤炭儲存方面,辦法提出,用於煤炭經營的儲煤場地,不得設在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等環境敏感區域。城市大型儲煤場地應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防燃、污水處理設施,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責任編輯: 司徒宇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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