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廣東省政府法制辦在官方網站公開的《廣東省社會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社會組織不得在成員之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同時,不得強迫單位和個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會組織、不得對組織成員進行財産或者人身處罰、不得強迫單位和個人捐贈或者強行攤派。 離退休公務員兼職社會組織須經嚴格審批 意見稿對社會組織“去行政化”作了明確規定,指出社會組織應堅持政社分開的原則。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社會組織負責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離退休後確需兼任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同時,意見稿強調社會組織的非營利性,要求社會組織應當堅持非營利性質,社會組織的資産及收入應當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公益事業的發展,不得以其財産向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擔保和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不得在成員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社會組織終止後的剩餘財産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者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 意見稿要求,廣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級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目錄、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目錄、具備承接政府職能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廣東省各級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購買服務,應當在規定的具備承接政府職能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中,採取招標、投標等競爭性方式擇優選定。 侵佔挪用資産或被吊銷登記證書 意見稿明確,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社會組織監督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出現違法行為的社會組織應當重點檢查,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另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社會組織需經前置審批的,社會組織應當在申請登記前經業務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社會組織出現未辦理變更登記、年度檢查不合格、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登記證書。社會組織有侵佔、私分、挪用自身資産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財物,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財物,也將受到同樣的行政處罰。 同時,社會組織實施上述規定的行為,並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有關部門將予以沒收,並處以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記者/辛均慶 實習生/李聆嘉 胡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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