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失信將入政府黑名單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在網上有大學畢業生這樣吐槽:找工作找到一家公司,看上去很牛,説是和世界500強的第幾位公司都有合作。於是興衝衝地去上班了,公司要求可真嚴,遲到要罰50元,接電話要罰50元,可工資不多,後來才知道,哪和什麼世界500強公司有什麼合作,其實公司整天都在招人,根本就是一家沒有主營業務的騙子公司。求職者進了這種公司損失不小,要是別的公司不知深淺和這種公司貿然作買賣,也得上大當。 如今,這種企業經營信息不透明的狀況要徹底改變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要求企業真實、及時公示信息,保障社會公眾準確了解企業經營狀況。 這個《條例》的頒布和實施,首先是信息公開、然後是社會力量來集體監督。這大大強化了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形成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讓失信公司寸步難行,讓守信企業一路暢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建立了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公示制度。明確企業年度報告的報送期間、公示程序和公示載體,為便於社會公眾及時了解企業情況,規定企業應當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知名企業管理諮詢專家況傑注意到,和過去相比,企業信息披露發生了三大變化,了解企業經營有了新的抓手,是很大的進步。 況傑:由原來的工商部門的年檢,相當於審批式的,改為由企業主動來申報。首先是對企業的一個信任。其次,也減輕了企業的負擔。第三,可能報送的信息比以前還要更加完整和準確,這是一個大的進步。在以前取消年檢之後,應該説對於企業的監督缺少這麼一個抓手,現在通過這個企業信息的公示制度,應該説是一個在取消年檢情況下的新的對企業能夠形成有效監督的機制,比原來確實有很大的進步。 過去監督企業靠年檢制度,一小批人監督一大批企業,監管壓力大、信息真假難辨。如今,企業信息公開,由公眾特別是利益相關的個人和公司來監督,況傑認為,效果會更好。 況傑:如果是工商局來監督的話,實際上工商局的人手很有限,特別是在每年快到6月底,年檢結束的時候,工商局會很忙,實際上它就花很短的時間去審查,對資料的判斷其實並不是那麼全備,因為它的工作壓力很大。實際上最好的方法就是公開,通過公示的方法,由社會各界特別是和它有關聯的企業對它進行實質上的監督。如果大家都能夠公開信息的話,對企業的誠信應該構成了更大的壓力,有助於建立企業的誠信制度。 一個老鼠屎往往會壞一鍋湯,以往少數不守信的企業也會牽連大多數誠實守信企業的信譽。況傑説,隨著企業誠信的透明化,企業有了公平的競爭環境,誠實守信的企業會得到更多認可與回報。 況傑:比如説以前和一個企業打交道,主要是要看它的誠信,看它的註冊資金,看它的辦公地址,但這些信息很多企業都有可能進行虛構,甚至一個本身很大的企業,也許它其實是資不抵債,這些都有可能,因為你看不到這些企業。現在取消了年檢的實繳制、企業註冊的實繳制和企業的年檢,以前我們很難認定企業的誠信程度,現在通過信息公示應該能對一個企業有更加清晰的了解。企業的産品能不能賣得出去,合作夥伴願不願意和這個企業合作,這是和企業的誠信程度密切有關的,如果是誠信度高的企業,它會得到相應的産品溢價或者價格上的優勢,簡單的説,如果這個企業誠信更好,産品就會賣得更好,價格就有可能賣的更貴,企業就會得到相應的回報。 剛才我們從企業的角度來分析,下面再從政府監管的角度來解讀。這次改革後,企業年檢制度取消,但並不意味著企業脫離監管、逃避社會信用體系的約束,政府主管部門堅持放管並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相關部門如果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要追究責任。這明確了政府主管部門的義務,促進建立服務型政府。 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北京銘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光昱表示,市場的信用體系和現在我們的公司體制,兩者是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一整套體系。 經濟之聲:為了保證企業信息的真實,條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企業註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可以舉報。由事前審核改為事後服務,政府的職責轉換,對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什麼樣的意義? 李光昱:全世界關於公司的治理方面有兩種不同的體系,一種是以法國和德國作為代表,它講究的是實繳註冊資本制,也就是説國家會對公司的設立這一塊做一個實質性的審查。對於這個體系來講,它更強調交易的安全性。還有一種體系是以英美作為代表,整個英美法體系對公司來説更多的是一種認繳制,也就是註冊資本制,並不要求隨時保持實際註冊資本的到位,更多的是依靠一種信用的體系。應該説整個英美體系的公司法制更偏重於市場或者説更好的服務於市場經濟。 以前我們國家很傾向於大陸法的公司法體系,現在我們正在慢慢向英美法的公司法體系進行轉化,但這樣一種認繳註冊資本制由於沒有國家對註冊資本一個強行的管制,就會要求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和配套的方式要非常健全。因為如果沒有這樣一種信用體系的話,企業之間的交易安全,儘管足夠便捷,但這種交易的安全性無法得到保證。應該説,市場的這種信用體系和現在我們這種整個公司改革以後新的體制,兩者是完全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一整套體系。 經濟之聲:根據條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僅公示年報,而且公示企業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的信息。包括動産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行政處罰等。應當自産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公眾通過這些信息怎麼判斷企業的經營狀況? 李光昱:這個新的條例裏邊做了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如果企業同意的話,第三方也就是跟它交易的其他方可以查詢企業一些不完全對外公佈,但必須向工商局進行報備的信息,這裡麵包括股東的構成,包括經營性的情況,包括資産的情況等等一系列信息。同時,新的條例裏面也做出一個規定,對於國家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比如説工商部門、土地部門,涉及到行政處罰的一些部門,如果一旦對這些企業有了行政處罰,應該在20日之內進行公示。 編輯部觀點:讓失信公司寸步難行 讓守信企業一路暢通 評論編輯蔡軍:過去大名鼎鼎的華為進入歐洲市場時,歐洲人沒聽説過華為,不了解這家公司,還把華為當作騙子公司,不與它合作。可見誠信不立,出門難行。過去由工商部門來檢查督促,成本高,效果反而不好。我想到這樣一個例子,我國的公共汽車有售票員查票,可還是有人逃票。而在德國,上車後沒人管,偶爾有人來抽查,有兩位留學生覺得很好逃票,結果最終還是被查到了,這兩個留學生以為逃票是小事,結果被沒想到被記入誠信檔案,被視為騙子,以後找工作難極了,後悔不迭。如果把誠信作為企業的最大資本放在陽光下監督,就可以讓失信公司寸步難行,讓守信企業一路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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