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海南省民政廳印發《海南省社會救助工作信訪和投訴舉報核查辦法》。今後,海南省信訪和投訴舉報核查工作將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處理”的原則,由信訪人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涉及投訴舉報的,由舉報人戶籍所在市縣(區)民政部門調查處理。 《辦法》要求,省級和市縣(區)社會救助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信訪工作人員,負責信訪和投訴舉報事項的登記、接待和辦理工作;並建立信訪事項處理預案,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或信訪信息,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並在職責範圍內採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發展、擴大。 對於信訪受理、辦理和督辦的原則,《辦法》規定:對於受理的信訪和投訴舉報事項,省級或市縣(區)社會救助主管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凡是媒體曝光涉及重大違規違紀事項均列為省級社會救助主管部門督辦事項,涉事所在市縣(區)民政局應當第一時間派出調查組進行核查,及時公佈核查結果,消除社會影響,並將核查處理結果上報省級社會救助主管部門。 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級民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結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天,並應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記者 范南虹 實習生 周清 通訊員 王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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