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配套制度 強化市場主體責任 8月27日,國家工商總局公佈《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等5部規章。 今年3月1日,國務院公佈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寬註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健全完善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寬鬆準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8月23日,國務院公佈《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條例》規定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信用聯動懲戒制度等,從法律上規範和固定了“寬進嚴管”的事後監管制度。此次國家工商總局公佈5部配套規章,旨在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對市場主體“寬進嚴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貫徹落實工作,圍繞企業信息公示及信用約束,加強對企業的事中事後監管,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撐。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共18條,就抽查定義、抽查的管轄分工、抽查內容、抽查分類、實施檢查的方式、抽查比例、檢查名單的確定、實地檢查的規範要求、抽查結果的處理等方面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省級以上工商部門按照轄區內企業數量的3%至5%比例確定檢查名單、抽查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企業的配合責任等備受關注。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共21條,明確規定了經營異常名錄的管轄,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移出程序,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條件,以及載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的異議處理等內容,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共24條,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的適用範圍、時間、管轄分工、報告責任、報告方式、報告內容、報告公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救濟途徑、異議處理等方面內容。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有利於社會公眾和管理機關掌握個體工商戶的實際經營狀況。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共21條,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適用範圍、管理職責、報告責任、報告時間、報告方式、報告內容、報告公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救濟途徑、異議處理等方面內容。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合作社登記事項的動態變化和年度經營的基本情況,有利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積累商業信譽,促進公平競爭。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共22條,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原則、範圍、內容、程序、監督保障等進行了規定,要求工商部門將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進行公示。《規定》的公佈施行要求工商部門進一步轉變市場監管方式,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促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推動社會共治,提高執法透明度、規範度和公信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5部配套規章將於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將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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