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 劉奕湛、吳晶)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是因為草案提出,明星代言必須“自己用了才説好”,而且出現問題要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明星再要代言廣告,決不能像以前那樣信口開河地隨意亂説了,這對於規範明星代言、打擊虛假廣告,具有重要作用。 明星因代言虛假廣告由來已久,近年大有愈演愈烈之勢。消費者狀告劉嘉玲及SK-Ⅱ虛假廣告案、郭德綱代言的“藏秘排油”成為被打假産品、姚明作為湯臣倍健保健品代言人被提起訴訟……明星因為代言所引發的紛擾,可謂一直不斷。 “明星代言産品須先使用”,這在成熟的現代商業社會裏,是廣告行業理應承擔的一項責任,也是一些國家的制度規定。如美國廣告法就規定:代言廣告必須是“證言廣告”或“明示擔保”,即代言人必須是使用産品或服務之後有所裨益才能代言,否則其代言就成為沒有依據的虛假推薦,代言人將被處以重罰。 但在我國卻一直缺乏相關明確規定。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修訂,規定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此次廣告法修訂,對包括明星在內的廣告薦證者的法律責任再次予以明確和強調,無疑是對明星自身形象和行為規範的約束,更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種加強型保障。 廣告法的修訂順應民意,值得讚許,更期待修訂後的廣告法早日施行,並根據現實情況不斷豐富完善,為約束不當廣告行為、構建更加完善的市場秩序和更加誠信的社會體系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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